ndzc 发表于 2012-9-2 14:12:04

生产现场恶性违章行为“十八条”

视情节每起违章行为扣5-10分,并扣5%-10%保证金(不少于2000元)。有下列违章行为者,责任人必须离岗培训。
一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三人及以上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及保险钩。

三 电气操作不使用操作票(除规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或不按规定执行操作票;不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四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五防”闭锁、报警、保护装置。

五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六 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七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不开站班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擅自改变安全措施。

八 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九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十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

十一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人监护或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十二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十三 擅自拆除空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十四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十五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十六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及执行动火工作票。

十七 酒后作业。

十八 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设施。

我意随风 发表于 2012-9-2 2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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