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nd 发表于 2012-3-13 17:31:46

河北省安新县电力局农电工望眼欲穿再也看不到了希望!!!

现将安新县电力局利用种种手段,强迫农电工解除劳动合同,改签“益达民用服务公司”合同的违法行为反映如下:我是安新县电力局的农电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我们农电工一直在农村从事电工作业,我们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干的是最危险和最多的活,拿的工资却是全局最少的,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劳动者要同工同酬,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别。温总理的报告让每一名劳动者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然而安新县电力局视党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背离党,背离法律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强迫农电工改签劳动合同,在“益达民用服务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之前,提前把农电工从国企中分离出去,以这种无理形式实行同工同酬,农电工们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力局的强迫下,农电工违心地在电力局提供格式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电力局单方意愿纯属“霸王”合同。合同内不填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多处空白,逼签后两份合同全部带走,是一份彻头彻尾的无效合同。电力局拿到农电工签字后的合同喜出望外。各供电所有数名农电工至今未签,电力局仍采取种种手段,穷追猛打。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县电力局采取强迫等种种非法手段,让农电工签字画押,其行为显然与法相悖。电力局的行为公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况且农电工原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电力局强迫农电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令人发指。另外农电工为电力局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为千家万户正常用电更是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让农电工多年拿少的工资,正式工拿较多的工资,这种行为合法吗?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安新县电力局却与法律对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我行我素。
      在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上,
          安新县电力局迫于政策的压力于2005年开始为农电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我们一些老同志在电力局干了10多年了,到现在我们的养老保险电力局只给我们交了5年的,按规定养老保险交清15年,退休后才能领到养老金,现在我们一些老同志马上要面临退休,而电力局对我们农电工的养老保险一直没有说法,也就是说我们从99-05的养老保险等于0,也就是说我们这一批老同志退休后一分的养老金也领不到,一辈子的青春奉献给了电力局,到现在落了个一无所有,我们这些老同志该怎么办?我们这些农电工该怎么办?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国务院提出的同工同酬的前提下,我们农电工作为从事电工工作的弱势群体,多年来受电力局剥削和压迫,不能实现同工同酬,更为严重的是在电力局强迫农电工签字画押,改签合同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农电工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强烈要求:
(一)电力局把农电工99年-05年的养老保险交清。
(二)《劳动法》规定:各供电企业要加强农村电工劳动合同管理,与农村电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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