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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电价政策(1)

2014-10-10 19:28|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898| 评论: 0

摘要: 第一节 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及《电力法》对电价的有关规定 电价的概念、制定电价的原则: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原则 电价是电力商品在进行交换,进行贸易结算中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电力商品价格的总称, ...

第一节 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及《电力法》对电价的有关规定
电价的概念、制定电价的原则: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原则
电价是电力商品在进行交换,进行贸易结算中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电力商品价格的总称,它由电能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制定电价应遵循的原则: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利润,依法缴纳的税金;坚持公平合理,促进电力建设;促进客户合理用电。
电价的模式
直供电价。指供电企业对用户直接供电收费的销售电价。
趸售电价。指省级电网对县级供电企业销售电量的电价,按照省级电网对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一定折扣后确定。是售供电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国家核定的价格标准。

现行电价分类情况
按生产与流通环节分为:上网电价、网供电价、销售电价
按容量分为:两部制电价、单一制电价
按销售方式分为:直供电价、趸售电价
国家销售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销售电价概念与分类
销售电价:是指电力经营者向电力使用者供给、销售电力的结算价格,是电价的最终环节。
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

《电力法》对销售电价的三项规定
电价体系: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定价原则: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电客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管理权限:跨省及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的特点
只有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核准。
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作为电网企业,只有全面贯彻认真执行的义务 ,不能对国家颁布的销售电价标准作任何变动。
各级地方政府及当地物价局无权对省公司系统的各直属供电企业的执行电价作任何修改。
国家对电价电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1、不准越权定价。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2、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4、地方集资办电加收费用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5、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擅自代收其他费用。
6、电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电力法》规定制定。
现有执行的目录电价及基金和附加的文件依据

四川电网现在执行的目录电价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681号、省物件局川价发[2008]127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千瓦时)、水库移民基金(0.008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0.001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02元/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1元/千瓦时)。

三峡基金: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77号《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
征收范围:除农排用电之外的所有用电。
农网还贷资金:计价格[2001]24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收范围: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用电权电量之外的所有用电;自备电厂自用电量(不含自备电厂发生销售行为的电量)。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3号《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用电。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6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
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执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0.001元/千瓦时),其余执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02元/千瓦时)。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646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四川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为每千瓦时1分钱。
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农排、趸售之外的所有用电。
有关分类电价的执行问题

一、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相关问题。
范围:直供城乡居民家庭生活住宅用电,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用电,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高等学校学生住宅、学生食堂、澡堂用电,劳改单位监舍照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用电等用电。对居民住宅楼道路灯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其庭院灯、其他路灯应执行路灯电价政策。
》“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低谷时段优惠电价继续执行。
》对合用表户(含专变改造的总表核算用户)不得执行低谷下浮优惠。
》对居民住宅楼道路灯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其庭院灯、其他路灯应执行路灯电价政策。
》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等用电。
(2)部队战士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3)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对外收费标准实行国家定价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

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到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类电价(发改价格[2007]2463号)。学校教学与学生生活设施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分表计量。
城乡居民阶梯递增电价问题
“阶梯递增电价”是指将用户的月用电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电价分档递增,用电量越少价格越便宜,用电量越多价格越贵,形成一个阶梯形的电价结构。
居民阶梯递增电价适用范围:只针对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客户。
居民阶梯递增电价的政策规定:按照川价发〔2006〕145号文件《四川省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四川省电网的居民生活电价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直供区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的阶梯递增电价(不满1千伏)为:
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在15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
城乡居民生活阶梯递增电价图示

例如:月用电量在151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一户一表”客户电费计收标准为:假设某居民“一户一表”客户今年8月的用电量为349千瓦时,其中,高峰和平段电量为303千瓦时、低谷时段电量为46千瓦时。其月电量超过60千瓦时、100千瓦时和150千瓦时三个电价阶梯,将对61-100千瓦时的用电量按每千瓦时提高8分的标准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对101-150千瓦时的用电量按每千瓦时提高0.11元的标准执行第二档阶梯电价;对15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按每千瓦时提高0.16元的标准执行第三档阶梯电价。其应交纳的电费计算过程为:
303×0.4724+46×0.151+40×0.08+50×0.11+199×0.16=190.62元。
合表居民客户与城乡“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是如何界定的?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指目前由供电企业直接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单个城乡居民住户;除此之外的居民住户均为合表用户。
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规定,四川电网的城乡 “一户一表” 居民客户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开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递增电价;对合表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递增电价,其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224元。


为什么农村居民客户不执行低谷下浮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在2000年出台增供促销电价优惠时,农村居民客户执行的是低压分类综合电价(含线损、管理费等)。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属于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范围。
按省公司要求,对农村居民不得扩大范围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kw又无其他非、普工业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例如:
(1)机关、部队、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照明用电;铁路、航运等信号灯用电;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单位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注意:
(1)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的非居民照明用户均不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
(2)对于政府性会展展厅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会展项目用电,其照明电价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3)城市红绿灯用电执行路灯电价。
三、商业电价适用范围及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计委计办价格〔1999〕848号对商业电价的解释: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非公益性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省物价局川价工〔2002〕148号《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规定:

①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
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
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

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② 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③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和已改作商业用途并对外出租的人防工程用电,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④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⑤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1年)

例如:
(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服务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信业服务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非国家计划内、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机构、成人学校。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收费站、加油站。
(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10)物资供销业。


商业电价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对CNG加气站的脱硫、脱水、加压等生产过程用电,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其它用电按商业电价执行。(川价工[2002]215号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2)电信公司按川价工[2003]44号《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规定执行:管理机关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机房空调用电,长途和市话的汇接、网络监控设备用电,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对外营业用电和第二款所列之外的设备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同时要求各级电信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按照用电分类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实现分表计度。(不含移动、联通、小灵通)

(3)科技孵化器的电价执行问题
科技孵化器内的科研和软件公司执行商业电价。
如果科技孵化器内的公司以实物性产品研发为主,对其科研、技术开发等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对其生产产品的用电执行大工业或普非工业电价。
对原作为科研所、设计院、大专院校从事科研工作的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4)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6号文件,对空调、电热等设备的电价执行问题规定
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客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工业性生产烘焙用电,仍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各种属于执行商业电价范围的空调(含中央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如宾馆、商业性银行、商场等应执行商业电价。
医院、党政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属于执行非居民电价范围的的空调(含中央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应执行非居民生活电价。
(5)对外收费的各单位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
(6)移动、联通公司、大小灵通的办公用电、发射机站等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

(7)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所有商业银行(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一切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
(8)公路收费站及其附属办公楼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
(9)加油站的所有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CNG加气站对外销售的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
(10)宾馆、商场等附属物的彩灯照明、有经营活动的广告牌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党政机关等非居民客户、居民住宅楼的非盈利性及公益性广告及附属物的城市亮化工程用电执行非居民生活电价。

(11)对于写字楼、宾馆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物管公司办公、停车棚、门卫等用电应执行商业电价。对于非盈利性的居民生活小区的物管公司办公、停车棚、门卫等用电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2) 公园用电:
》对外收取门票的公园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园用电,其园内办公、照明和抽水等动力用电,分别执行非居民照明和普非工业电价;对园内从事商业性和经营性的其它有收费性场所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13)公厕用电:收费公厕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未收费的公厕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4)对于前店后厂的汽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及汽车修理用电问题,若汽车修理部分没有一个完整的工厂概念,即没有专门进行汽车零配件加工的机床、刨床等设备;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办公室、质检部门等环节,则应全口径执行商业电价。
否则可对该汽车修理厂的装接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对315KVA以下的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但对其汽车销售、零配件销售等从事商业性、经营性活动的用电应按商业电价执行,并须分别装表计量。
三、非普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非工业。凡以电力为原动力,或以电力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kw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例如:
l)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5)蔬菜生产用电、苗圃育苗用电(不含用电热育苗)。
6)渔业的养殖生产用电。

普通工业。凡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但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 315kVA的用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其他规定如下:
(1)普通工业用户的所有照明用电(包括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注意:
(1)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或公用配变用电容量在50KW及上用户(除自来水生产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外)实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
(2)100KVA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力率调整电费。
(3)非普工业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专门用于生产氮、磷、钾、复合肥等化肥生产用电。
(4)非普工业中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用于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上述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等的生产用电。
(5)川电财[2006]334号凡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的用电,从2007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电价,且不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并按国家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6)川电财务[2007]9号文件:1)货运仓库用电为专储仓库用电,其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对于商业性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内部仓库用电,其用电电价执行商业电价。2)对于政府性会展展厅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会展项目用电,其动力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对于政府性会展展厅举办的其他经营性会展项目用电(包括动力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7)临时施工用电不论其容量大小均执行非普工业电价,且达到100KVA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
四、大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是指凡以电为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大工业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其他代收款四部分。例如: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从2007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铁路系统的生产用电停止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川电财[2007]105号)。
五、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 指农村乡、镇、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垦殖场和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灌、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口粮加工(指非商业性的)和黑光灯捕虫用电。适用于:农村养殖业、种植业、农、牧、渔的用电。具体指农业中的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果树种植、茶桑种植等种植业用电;牲畜饲养放牧、家禽饲养以及兔、蚕等小动物饲养等养殖业,包括淡水渔业的养殖和捕捞等用电。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与否,保持现状(未执行的就不执行,已执行的就继续执行)。实际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鱼塘的抽水、灌水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农田的电梨、育秧、农作物的收割、播种、黑光灯捕虫、脱粒、打井、打场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农副产品加工、打米、磨面,应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适用范围
是指农林牧水利业生产、服务中的排涝、灌溉、喷灌、浇灌等的等的用电。
属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现行电价标准
第二节 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
四川电网在销售侧从八十年代开始推行丰枯浮动电价,九十年代初执行峰谷浮动电价政策;上网侧从98年开始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丰枯、峰谷电价制定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8]1802号文颁布了《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
一、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

丰枯电价执行范围:为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厂的上网电量。标准: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5%;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50%;平水期按基准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四川电网主网内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电厂的上网电量及地方独立电网送四川电网主网的上网电量。标准:平段电价执行基准电价;高峰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3.5%,低谷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50%。
二、 销售侧丰枯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
所有商业用电;除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

趸售用电中扣除农排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城市公用路灯、电网损耗以外的用电量。
丰枯季节销售电价执行浮动标准为:
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
峰谷销售电价执行浮动标准为:
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60%。
丰枯峰谷浮动时段划分
(一)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07∶00-11∶00
19∶00-23∶00
低谷时段:23∶00-07∶00
段:11∶00-19∶00

丰枯峰谷电价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基本电价以及随电费征收的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2)趸售用户的电网损耗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3)自来水生产、城市热力燃气、城市公用路灯照明(含桥梁照明)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4)电铁牵引站的用电应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5)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农业生产用电等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第三节 基本电费计收规定
一、《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 对用户减容的规定
二、《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 对用户暂停的规定
三、《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85条 对基本电费计算的规定
四、《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 对计费的认定:
用电计量装置应装设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力调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对计费单位的认定原则

(1)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售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2)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的依据
(3)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实行定比或定量分别计价。但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定比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问题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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