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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生[2007]1213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2020-5-17 13:2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68| 评论: 0

摘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各单位在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系统各单位以及与系统各单位有资产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的发(承)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职责是:
(一)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确保承包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生产记录(业绩)。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5、安全生产其他要求。
(二)向承包单位提供生产、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编制工程概算时,明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实施。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和人员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四)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 
  (五)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应督促承包单位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条 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七条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将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或签订安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应经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
第九条 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
第十条 检修、运行等电力生产运行区域的项目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二)有危险性的发电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单位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单位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发包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三)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十二条 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发(承)包主体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外包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制度,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每2个月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生产现场施工的承包工作项目全面清理、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查禁违章,掌握施工进度,提出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一)对于发电运行、检修区域的工作,应指派监护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护,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
(二)每月应定期组织召开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工程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对累计重复违章的人员,发包单位应拒绝其进入现场工作;对违章、事故多发的施工单位,应拒绝其再次投标、中标。
第十八条  合同结算工作中,应依据施工情况,由发包单位实际扣除有关违章和事故考核款项。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现场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承包项目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要求发包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四)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向发包单位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有权拒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
(五)用足、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七)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九)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及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演练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监理公司的工作项目)签字,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反违章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目标和控制措施层层落实。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的意见应及时落实。发生人身事故或涉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征得发包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单位,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对发(承)包上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企业上级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专业公司、派出单位(以下统称“上级单位”)对其发(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制定所属发(承)包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电力生产(检修、运营和维护)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与所属发(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和各自职责。
(三)督促所属发(承)包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为发(承)包企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投入,督促和组织发(承)包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承)包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对发(承)包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集团公司。
(六)其他国家、相关行业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安全职责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月度安全汇报的主要内容向集团公司进行汇报。

第五章 现场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现场施工中,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两票三制等有关安全规定,以及各单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要求: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电监会、行业和集团公司标准和要求。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安规》等各项规定。
根据不同工作、作业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工作、作业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工作现场的办公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工作现场设置宿舍。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四)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根据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逃生标志。 
(六)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可由承包单位熟悉设备系统、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必须同时经发包单位设备维护部门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发包单位对上述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考试、考核合格,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名单。

第六章 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与临时用工所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临时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等有关事项。
临时用工必须与临时用工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工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等企业内部管理上,与本企业职工同等管理、同等要求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工必须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不得有职业禁忌症。长期临时工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必须合格、有效,符合国家有关工作规定。
各单位经经常监督检查临时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 各发电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临时用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用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之间以及与有关的多经企业之间的发生的借工,其安全管理关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和避免事故损失。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管理,除承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己方设备和人员伤亡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以发包单位为主体进行,承包单位应积极参加、配合。
第四十六条 各发(承)包单位上级单位应依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组织、逐级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发(承)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使用,不作为认定各级企业和个人民事责任的判据。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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