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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 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20-6-12 17:09|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25| 评论: 0

摘要: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深化农村供电所专业化、精益化管理,加快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
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深化农村供电所专业化、精益化管理,加快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转变”,规范农电用工(原“农电工”,下同)管理,维护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在辽宁、宁夏公司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推广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规范农电用工管理的有效途径。农电用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政策背景。目前农电用工形式多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制度下存在较大用工风险,同时也制约着农电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国家配套政策等现实条件,兼顾农电员工期望和和谐社会发展方向,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用工主体,理顺用工关系,是有效解决农电用工问题的重要途径。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公司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2012年,公司“两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两个转变”,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农电用工人员数量多,生产服务作业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与公司构建新型管理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辽宁、宁夏公司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农村供电所业务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运作积累了实践经验,验证了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广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将供电所有关业务委托农电服务公司,转变供电所管理模式,是公司业务组织方式的有益探索,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制约,原农电工劳动待遇偏低,身份不确定,缺乏归属感,党团工会组织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电队伍稳定。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使农电工成为农电服务公司的企业职工,建立健全其薪酬标准制度体系,提高农电工劳动待遇,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农电工职业生涯成才通道,增强农电工企业归属感,有利于维护农电工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电队伍持续稳定,是创建和谐供电企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二、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正视农电工群体特殊历史成因,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在公司统一组织指导下,在供电企业与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的省、市、县公司,稳步推进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工作目标是,争取利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相关省(区、市)公司理顺农电用工管理关系,明确农电用工主体,全面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和薪酬机制,健全农电工党(团)、工会组织;拓展农电员工成才通道,确保农电队伍稳定;提升农村供电所业务和服务“三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公司党组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农电用工直签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分两批稳步推进。指导各单位制定操作方案、注册组建农电服务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方式、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选聘农电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调研,适时跟踪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和队伍稳定情况;组织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验收。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工作计划是,从2012年开始,在公司系统农电工直签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省(区)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
推广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于2012年7月启动,年底前完成。包括未参与试点的辽宁、宁夏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农电用工直签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且人数较多的陕西、河南、山东、福建、蒙东、甘肃、吉林、四川8个单位;2011年以前已自行开展业务委托工作的安徽、江苏、湖南、青海等单位,按公司实施方案规范委托业务监督管理。第二批于2013年1月启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在其他有直签农电用工劳动合同的冀北、江西、重庆、湖北、黑龙江5个单位实施,并适时开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省公司的业务委托推广工作。业务委托试点单位辽宁、宁夏公司要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公司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进行深入而广泛的探索。
三、把握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注册组建农电服务公司,省公司要组织市(县)供电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出资方式和注册资金规模,依法合规组建农电服务公司。农电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切实做到“依法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的日常管理。
(二)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
一是严格界定农电用工人员范围,认真核查农电工年龄、工龄、政治面貌、学历等关键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二是制定统一的农电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要约齐全。
三是原合同解除时涉及补偿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确保原有劳动关系彻底解除。
四是农电工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必须依法合规,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农电服务公司要召开职代会,研究表决有关方案和意见,确保信息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五是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办理种类和标准,研究制定员工福利标准,多维度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增长机制。
(三)建立健全农电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统一制订的六大类共147项有关农电服务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建议的基础上,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单位和农电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农电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标准、流程应履行企业内部程序,确认后发布实施。同时,修订供电企业农村供电所核心业务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四)精心配置农电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农电服务公司组建初期,根据操作方案和业务管理需要,以选聘和竞聘相结合的方式,从供电企业中选拔责任心强、熟悉农电业务的长期职工,借用到农电服务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岗位工作。农电服务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管理人员聘用手续,与供电企业签订借工协议。借工人员在供电企业的岗位和薪酬要予以明确,并接受供电企业的管理考核。农电服务公司运行平稳后,可根据需要通过选聘和竞聘的方式选择优秀农电工充实到管理岗位。
(五)规范农电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农电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经营,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完善按新模式规范运营的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假委托、真派遣”的情况。农电服务公司要建立委托业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供电企业对专业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要按照公司有关国家电网标识使用要求,在开展委托业务时严格控制标识的应用范围、严格使用内容、严格规范管理。农电服务公司开展非委托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应用公司品牌标识。农电服务公司运营过程中接受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对委托业务的专业指导、监督,在评价考核后按委托合同约定结算委托费用。
(六)认真履行供电企业监督管理供电企业要切实尊重农电服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加强工作指导,但不得直接参与农电服务公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委托业务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不断完善业务委托协议细则,就委托业务范围、工作标准、关键指标、费用核定、运营监管、安全责任、违约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供电企业监督管理标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供电所的实时评价作用,依法合规对委托业务进行有力管控,确保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
(一)各级领导靠前指挥,统筹部署整体工作省公司作为实施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责任主体,全方位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本单位的业务委托实施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联席议事机制,各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认真制订操作方案,周密细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业务委托过程中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同时从保证公司注册、合同签订、人员变动、岗位调整、薪酬变化、社会舆论等方面做好周密的预案。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精心设计,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从制度、人员、物资、设备等各方面保证措施的可操作性,以业务委托操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指导各单位业务委托工作顺利实施。
(三)全面做好维稳预案,保证队伍持续稳定认真落实维稳责任制,相关供电企业和农电服务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密切跟踪农电工思想动态,把握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的心态变化,切实维护农电工的根本权益,进一步完善政策解释文本,让农电工深入理解业务委托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建立与当地相适应的农电工薪酬分配模型,完善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基本保险薪酬体系。要依靠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解决农电工退休年龄和退休时劳动保险不足十五年无法享受养老金政策的问题。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引导媒体、网络等正面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工作预案,防范影响队伍稳定的各种风险,促进工作稳步推进。
(四)借鉴试点单位经验,把握工作关键环节相关单位在推广实施业务委托过程中,要充分借鉴辽宁、宁夏公司试点经验,避免走弯路,重点把握公司注册组建、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农电服务公司规范运作等关键环节。积极做好与政府的沟通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依法完成公司注册。充分做好员工思想动员工作,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广泛宣传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员工思想和认识,争取农电工积极主动参与该项工作。
(五)统一建立标准制度,确保业务有序开展各单位要参照公司下发的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手册,统一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要及时举办农电业务委托实施和监管培训班,介绍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工作界面和业务流程,确保农电服务公司工作按照各项标准制度有序开展。
(六)加强督导落实考核,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且各省市情况地方差异大。为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和把握工作原则,公司将建立周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调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解决,指导有关单位稳步推进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督导、考核机制,指导各基层单位积极稳妥开展业务委托工作。对于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司总部,并做好舆情跟踪防控工作。
附件:
1. 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推广方案
2. 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3. 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参考目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能源 农电 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2年7月23日印发
附件1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推广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二届二次职代会及2012年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农电用工管理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供电所专业化、精益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三农”水平,保持队伍稳定,拟在辽宁、宁夏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优选考虑在农电工直签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特制定如下推广实施方案:
一、整体思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正视农电工群体特殊历史成因,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在公司统一组织指导下,在供电企业与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的省、市、县公司,积极稳步推进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争取利用一年半时间,实现农村供电所用工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按照公司党组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分两批稳步推进。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操作方案,组建农电服务公司和配置相关人员,明确委托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方式。组织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调研,适时跟踪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和队伍稳定情况。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推进计划(一)分步推广实施整个工作拟分两批推进,第一批于2012年7月启动,年底前完成。包括农电工直签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且人数较多的陕西、河南、山东、福建、蒙东、甘肃、吉林、四川8个单位,以及辽宁、宁夏公司试点单位之外的各供电公司。同时,在2011年以前已自行开展业务委托工作的安徽、江苏、湖南、青海等单位,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委托业务管理。第二批拟于2013年1月启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在其他有直签农电工劳动合同的冀北、江西、重庆、湖北、黑龙江 5 个单位实施,并适时开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省公司的业务委托推广工作。
(二)规范实施程序
1.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编制工作手册,统一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2012年7月底完成)。
2. 组织召开现场推进会,举办培训班,宣贯公司实施方案,讲解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和工作有关注意事项,观摩试点单位委托业务开展情况,部署启动工作(2012年7月底完成)。
3. 各单位调查摸底农电工现状和供电所业务开展情况,依— 12 —据公司实施方案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方案,报公司审批。同步开展宣传工作,召开座谈会,统一农电工思想(第一批单位,2012年8月15日前上报操作方案)。
4. 按照公司审批的方案组建农电服务公司,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有关资质。同时,聘用管理人员。农电服务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第一批单位,2012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农电服务公司组建工作)。
5. 参照工作手册制定农电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第一批单位,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
6. 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农电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依法终止、未到期的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然后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批单位,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农电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7. 供电企业按照公司业务委托有关规定,明确完整的外包业务内容,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第一批单位,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8. 按照集约化、扁平化和专业化方向及“三集五大”有关规定,制定农电业务委托模式下的县供电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第一批单位,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9. 农电服务公司按新模式运营,建立健全委托业务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第一批单位,2012年10月15日起农电服务公司按新模式运营)。
10. 运营一定阶段后,各单位开展工作成效评价和自验收,并申请公司总部验收(第一批单位,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
11. 总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第一批单位,2012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12. 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健全管理常态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第一批单位,2012年12月15日前完成)。
四、措施建议
(一)借鉴试点经验,把握工作主动性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农电工问题,防范用工风险。要充分借鉴辽宁、宁夏公司试点经验,重点把握农电工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做好前期思想动员工作,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广泛宣传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农电工组织和管理关系,增强农电工归属感和认同感。统一员工思想和认识,争取农电工积极主动参与该项工作。
(二)统一标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编制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手册,统一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举办农电业务委托实施和监管培训班,介绍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工作界面和业务流程,规范受托公司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模式,就加强委托业务监管进行探讨,并交流有关工作经验,深入宣贯公司党组精神,统一工作要求,增强执行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定期督导调研,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且各单位现实情况各异,为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和把握工作原则,公司将建立周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调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解决,指导有关单位稳步推进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求各单位密切监控,并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部。
二、总体思路为适应专业化管理,规范供电所用工方式,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在尊重农电工群体特殊历史成因,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按照“规范管理、稳定队伍、提高效率、试点先行”的工作原则,在公司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稳妥开展供电所有关业务的委托工作。力争用 2 年时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实现供电所管理及用工的规范化、集约化,推进依法治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三、业务受托公司的组建模式(一)设置原则上,在县级层面组建业务受托公司。对农维费已实现市级及以上统筹、各县农电工收入差距不大的地市公司,如必要也可在市级层面组建业务受托公司。业务受托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依法注册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部控制其保本微利)。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电力承装(修)资质。为确保平稳过渡,试点初期,建议成立一个综合性的业务受托公司,承担供电企业对外委托的各项生产、营销、服务类业务。待业务受托公司运转正常、人员稳定后,可根据业务量和专业化管理需要,再分别组建2-3个专业化的受托公司。
(二)名称公司名称统一为:××县(市)**电力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服务公司”)。公司字号“**”应在同一省域内统一规范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三)出资原则上,选择资产状况较好、经营较稳定的一家县(市)供电企业所属集体企业单独出资,组建业务受托公司。特殊情况下,直签劳动合同的县(市)供电企业,暂由县(市)供电企业出资参股,但股比不得超过30%。县供电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由县供电企业出资参股;县供电企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以及市级层面组建公司的,统一由省公司委托供电企业出资和管理。同一省内的业务受托公司,原则上保持统一的注册资本规模;其中涉及供电企业出资的,保持统一的参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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