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分 类】 电力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9.04.13 【实施时间】 1999.04.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 (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199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 照执行。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 电力管理的意见》(国发〔1999〕2号)的精神,规范乡(镇)电管站改革, 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必 须改革乡(镇)电管站现行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供电企业所 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 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 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 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 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三、关于财务管理。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 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在乡镇 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原乡镇电管站的财务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由县供电 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乡镇电管站的债权债务的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 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但134号文件发 布之后突击发生的债务应由原乡镇电管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供电企业要按规定程 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四、关于人员管理。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 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 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 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 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五、加强营销管理。供电营业所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 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 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 电价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拒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 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电力市场。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 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区、市) 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