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ndzc.com.cn
  • 快捷的农电投稿系统,支持用户自助投稿,农电工交流网。
搜索
农电之窗 首页 资源下载 农电文件 查看内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20-6-12 17:13|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52| 评论: 0

摘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分  类】 电力管理【时 效 性】 有效【颁布时间】 1999.04.13【实施时间】 1999.04.13【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分  类】 电力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9.04.13 
【实施时间】 1999.04.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乡
        (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199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
照执行。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
电力管理的意见》(国发〔1999〕2号)的精神,规范乡(镇)电管站改革,
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必
须改革乡(镇)电管站现行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供电企业所
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
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
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
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
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三、关于财务管理。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
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在乡镇
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原乡镇电管站的财务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由县供电
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乡镇电管站的债权债务的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
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但134号文件发
布之后突击发生的债务应由原乡镇电管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供电企业要按规定程
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四、关于人员管理。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
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
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
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
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五、加强营销管理。供电营业所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
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
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
电价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拒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
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电力市场。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
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区、市)
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全局 页尾通栏广告
对联广告左
对联广告左

全局 右下角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