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电司总[2008]08号文 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08-02-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关于印发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司属各供电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的组建及规范运作工作,公司制定了《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农电 规范 意见 通知 湖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8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农电工的用工主体,理顺农电工的劳动用工关系,稳定农电工队伍,实现农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的组建及规范运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依法组建的原则。农电公司按照《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即以现农电工为主体,县级供电企业民营公司和自然人(如农电工或农电工代表)为公司出资人,承揽农村低压供用电生产和营销服务的业务承揽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应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 2、管理指标考核及监管主体不变的原则。农电公司主要业务受县级供电企业委托,在其完成农村低压“代抄、代收、代维、代服务”业务中,必须执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营销和优质服务、指标考核体系及监管等制度办法。 3、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农电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县级供电企业依法委托业务,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实行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对农电公司的合同管理和业务指导。 4、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组建农电公司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规范农电工管理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农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推进农电公司的组建。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及时总结提高,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农电公司的组建 5、农电公司注册资本: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五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农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40万元、申报五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农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20万元。 6、农电公司股本结构:以民营公司和自然人(如农电工或农电工代表)为公司的出资人。股本结构应保证民营公司对农电公司的相对控股,不能以独资方式设立。 7、农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农电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至2人;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即必须有1名职工代表担任监事。董事长、经理由农电公司的控股方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 农电公司管理执行层统一规范称为经理、副经理。 8、农电公司的规范名称及标识应用:农电公司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对于农电公司的品牌标识使用可分为两个层面:在农电公司层面,使用统一的农电公司标识。在农电公司基层营业场所层面,规范使用国家电网标识。由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签订协议,就农电公司使用、推广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品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制订的农电服务规范、服务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9、以法律合同规范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的权利义务: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要签订完善“三个合同一个协议”,即:代抄代收的业务委托合同,低压承装承修的业务承揽合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合同,确保优质服务的优质服务协议。代抄代收业务委托合同要强调保持现有的电费抄收和考核体系不变,县级供电企业应将每个低压台区的量价费损指标明确在代抄代收合同中,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农电公司进行考核。业务承揽合同应明确设备维护承揽的合同关系,规定承揽范围、期限、费用、工作标准、奖罚、农电工待遇等内容。安全生产合同应规定在产权设施上发生人身伤害和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时,应依据法津法规和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供电企业及农电公司各自的法律及管理责任。 三、农电公司运作 10、农电公司机构设置:农电公司机构和人员编制应根据农电公司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议管理定员9至12人,机构一般设2至3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资、财务、综合事务)、生技安保部(负责生产技术、安全保卫管理)、经营部(负责营销和其他经营管理)。农电公司下设若干农电服务站,负责低压“四代”业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组建安装队。 11、农电公司农电服务站与农村供电所关系:农电服务站是农电公司的办事机构,从事“四代”等业务。农村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低压安全生产、高低压用电客户的营销管理、优质服务和对农电公司农电服务站“四代”业务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农电公司农电服务站应与农村供电所分开设置。农村供电所应依据管理范围、客户数、业务量等基本情况进行整合。 12、交叉用工的处理:县级供电企业主业人员不应在农电公司工作,已在农电公司工作的应逐步退出。禁止农电工从事主业岗位工作,原农电工从事主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返回到农电工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技术熟练工,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变更用工方式。 13、农电工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处理:农电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其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14、农电公司财务税收及审计监督:农电公司应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并依法纳税。农电公司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农网维护费,另一部分是除农网维护费以外的其它收入。省公司将农网维护费中除线损、资产保险、电表轮换费等以外的费用全额核拨到县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依据合同考核后按进度拨付农电公司。农电公司作为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对其单独建账,规范使用,并随时接受物价部门和省市县供电公司的检查。 农电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选配具有会计工作从业资格的、思想觉悟高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农电公司应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5、农电公司党、团、工会组织设置及党(团、会)员的管理:农电公司组建后,依据党、团章程和工会法,组建党、团组织及工会组织。农电公司中所有党、团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农电公司党、团组织,员工加入农电公司工会。农电公司的党、团、工会组织隶属地方管理。 16、对农电公司发生安全责任的认定:对于农电公司在“四代”工作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向县级供电企业通报。 17、规范农电公司员工保险:农电公司应按照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政策为农电工建立相关社会保险。 18、农电工清退及退休社会补偿金问题: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解聘职工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各单位农网维护费中统筹使用。 19、实现农电公司可持续发展:农电公司应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参与市场竞争,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建议农电公司加入省电力行业协会。为使决策科学化,建议农电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在农电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以前提供咨询。 20、明确职责,加强指导:农电公司的组建政策性强,涉及到省、地市、县各级公司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在农电公司的组建过程中,省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和政策指导,各地市(州)公司应加强对组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汇总、上报。要加强对各县级供电企业的指导督办。各县级供电企业应认真组织,具体落实。县级供电企业应明确在农电公司组建及发展工作中的定位和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和主要责任部门,落实深化农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管理职责,推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