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急 国家电网农(2007)1033号 关开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工作意 华北、东北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网公司 农电工队伍是公司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农电安全生产和农村供电服务的重要力量。规范农电工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电工队伍,既是“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和全面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构建和谐企业的要求。 2006年,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电工管理和保持队伍稳定的意见》〔国家电网农〔2006〕28号〕。文件下发后,在有关网省公司及市〔地〕、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有关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实现了依法用工,初步解决了社会保险问题,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少数县供电企业对农电工管理仍然存在用工方式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合、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人员混岗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农电队伍稳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的目标 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计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原则,按照“依法用工、合理定酬、规范管理、稳定队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升素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服务优质、稳定和谐的农电工队伍。 二、 依法规范用工形式 各单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农电工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农电工的用工形式。对农电工的用工推荐采用直接聘用的用工形式,即由用人单位直接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从事供电所临时性和辅助性工作、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采用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各单位不得对供电所的业务实行外委外包,已实行业务外委外包的应予以取消。 三、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对2006年印发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见附件〕。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其加以完善,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使用。各单位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与农电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对年底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应继续予以履行。要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明确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特别是要及时与解聘人员办理合同的解除手续,或与续聘人员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四、 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做好建帐统计工作 各单位要在年底前,抓紧时间按程序制定出台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制度办法,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告知广大农电工,认真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鉴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电工的工资渠道有特别规定,不能将农电工工资纳入企业工效挂钩范围的实际情况,为实现对农电工的规范管理,因此要求各单位对农电工的有关管理指标必须做到单独建立台帐、单独统计。 五、 推行以岗定薪、同岗同薪的薪酬分配方式 各单位要按照“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经济合理”的原则设置供电所,并依据供电所劳动定员标准,结合当前农村配网现状及用电管理实际情况,统一核定供电所的定员,不得突破标准配人,并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供电所的工作岗位。要以定员、定岗为基础,在供电所推行以岗定薪、同岗同薪的薪酬分配方式。在确定岗位薪酬时,要坚持以效益为基础,视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收取水平,合理没算岗薪标准;要至少以县供电企业为单位,统一供电所相同岗位的薪酬标准,并坚持竞聘上岗,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岗位人选,以岗位确定人员薪酬,杜绝以身份定薪酬的现象,彻底解决交叉混岗问题;要坚持岗位薪酬与业绩考核相结合,将薪酬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与贡献挂钩,与员工技能进步挂钩,并将员工业绩考核作为以后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各网省公司要规范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并通过与当地政府沟通,努力解决农电电网维护管理费不足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农电工工资偏低问题。各单位要建立农电工工资的正常调整机制,避免出现工资多年不增长,或增长幅度不合理的问题。农电工的工资调整要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收取水平相协调,要与人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相联系,要与县供电企业的效益及供电所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相结合。 七、 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认真执行所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电工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并办理相关项目的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能够办理社会保险的,不得以办理商业保险或向农电工发放资金来代替办理社会保险。当地方规定与国家政策要求不配套时,应及时向农电工进行说明解释。 八、 加强增训,提升综合素质 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入实施农电队伍素质工程,进一步加强农电工培训教育工用,建立农电我培训教育的激励机制,促进农电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培养农电工爱岗敬业忠诚企来的精神,增强农电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九、 建立“送温暖”的常态机制 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农电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其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环境。要建立“扶贫济困”的常态机制,对遇到病、灾困难的农电工,应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办实事、办急事,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要集中安排一定资金,定期展开“送温暖”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确保农电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各单位要在农电工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本意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实施细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网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