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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的通知

2014-10-9 12:30|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39|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印发《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网农375号 华北、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加强农村供 ...

关于印发《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网农[2005]375号




华北、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加强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建
设,进一步提高农村供电营业窗口整体服务水平,推动公司优质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公司农电工作部
制定了《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以规范化服务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供电营业示范窗口建设,通过规范化服务窗口和示范
窗口建设,推动农村供电营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
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附件: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二○○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电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水平,特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农村供电营业窗口应达到的基本服务质量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
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农村供电营业窗口。
第三条  农村供电营业窗口指县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与城市供电营业窗口相对应,包括:营业厅、
室、所、站,供电所,以及95598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章    服务环境

第四条  营业窗口外设置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统一标识和营业时间牌。
第五条  营业窗口内外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备,设有客户等候休息处和书写台,备有饮用水及必要的
文具、老花镜、用电业务服务指南、用电常识、用电申请表、客户意见簿、宣传资料等。
第六条  室内应设置办理各类业务的标志、标牌,并统一制式,定置摆放。在显著位置公布工作人员的
姓名、岗位、工号和照片,公布服务承诺、服务内容、业务流程、现行电价、收费标准及供电服务电话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有汉字和民族文字对应的标识。
第七条  服务场所卫生整洁,车辆定点存放,并确定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营业厅内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三章   服务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整洁大方。经培训后,持证挂牌上岗。
第九条  接待客户主动、礼貌、耐心、热情,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不推诿、不搪塞
。当出现差错时,及时向客户表示歉意并纠正。
第十条  上门为客户服务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尊重客户的风俗和习惯。工作完成后,做到设备整洁
、场地清洁,并向客户发放“征求意见书”,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客户处就餐。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供电可靠率、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同时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力公司公布的承诺标准。
第十三条  按时结算和回收电费,有完备的电费月结月清收缴制度,无截留挪用电费事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分类到户电价政策。实行“三公开”(电费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四到
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
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电费票据实行微机开票,凭票收费,票据使用县(市)供电企业统一规定的格式,票据内容
应明确反映电价、电量、电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有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及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无
乱收费、乱加价、乱摊派行为。
第十七条  业扩报装等业务由柜台统一受理,按规定流程,一口对外。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
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
不超过30个工作日。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
内送电。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第十八条  有完善的故障抢修制度和措施,公开报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完备的故障抢修记
录。接到客户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从接到电话到报修地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第十九条  有完善的检修停电计划和措施,在检修停电前7天通知客户。突发停电或电力供需紧张限电
时,应向咨询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供电营业窗口实行无周休日工作制度, 95598客户服务电话及电力故障报修实行24小时不间
断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便民服务制度,建立特殊客户服务档案,对确有需要的军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提供
上门服务。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设立咨询台,设有专人负责客户咨询接待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置电费自助查询
系统,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居民办理交费业务的高峰期要适当增设收费窗口,缩短收费时间。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设立并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对客户投诉做好受理记录,投诉在5个工作日、举报在10个工
作日内答复客户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营业场所设立客户意见箱或意见簿,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聘请服务质量和行风监督员,定期开展客户走访活动,召开客户座谈会,听取意见或建议
并有记录有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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