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国电审[1999]121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网、省电力公司: 为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反映。 对已开工但未履行开工审计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审计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工审计的内容追溯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乡电网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法合规、 提高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资安排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城市电网和直供直管、代管趸售及控股县电力企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 第二章 审计原则 第三条 城乡电网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公司系统城乡电网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审计监督。项目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电网项目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安排审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从制度建设、计划安排、方案制定、人员组织、审计实施、跟踪检查等方面抓好落实。通过开工审计、建设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把关,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项目审计责任制。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以项目法人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的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各项目法人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城乡电网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系统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城乡电网项目审计,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结论。 第三章 审计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和审计派出机构监督执行。 第八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由各级审计部门独立进行。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集中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力量进行联合审计,或组织进行单位之间交叉审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较高信誉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程序原则按《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审计程序进行。对低压配电网项目,可将若干工程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城乡电网项目开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贯彻执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概算和预算,工程承包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金计划、借款还款计划,资金来源和到位、前期费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城乡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控制度、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工程承包和采购合同,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成本控制,设备和材料采购及管理等。 第十二条 城乡电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工程概算和合同的执行结果,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除《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外,各级审计部门在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城乡电网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审计责任制; 三、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审计决定; 四、定期报告项目审计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申报开工的城乡电网项目,有权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对资质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求予以更换; 二、经审计发现有下述问题之一的项目,提出不同意开工的意见: 1.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 2.投资缺口大的项目; 3.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4.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 5.未按国家要求同步进行农电体制改革的农村电网项目; 6.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建设过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责令其停工并补办审批手 续; 二、对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或不执行有关制度的行为提出立即改正 的意见; 三、对资质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请项目法人予以 更换。对监理单位虽有资质和工作标准,但达不到国务院国办[19 99]6号文要求的,要责令更换。对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未实行监 理或监理不严格把关、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等问题,及时向 有关部门和上级反映,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合同价格条款不合理、预算和结算高估冒算、虚报投资完 成额等问题,应予以纠正。不合理合同价款予以核减,多结算工程款 予以扣回,虚报投资完成额予以冲销; 五、重大设计变更未向原审批单位报批的,应责成补办报批手续, 原审批单位未批准同意的,所增加的投资从工程成本中核减; 六、发现挪用建设资金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予以追还,对挤占工程成本的支出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从帐目中调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七、发现设备和材料管理混乱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对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手续不齐备、格式不规范的决算报告,应提出修改意见; 二、突破批准概算的投资应予核减; 三、不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剂,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或决算审批部门批准的,不得列入决算; 四、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而增加的投资,应予以核减; 五、挤占项目的支出予以核减; 六、发现被挪用或转移的资金应限期予以追回; 七、未清债权债务应限期清理,库存结余设备物资、结余资金按规定登记移交,转入帐外的必须全部追回入帐; 八、经决算审计后的工程结余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九、审计结果作为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向施工单位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手续的应予制止。 第十七条 除《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的权限外,各级审计部门在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中还应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竣工验收等活动; 二、有权调阅批准的项目文件、计划、概预算和决算、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项目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检查项目财产物资和工程建设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行进行延伸审计;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采取立即制止和纠正的措施;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提出停止拨付工程款或停止审批申报新项目的建议。 第六章 对重大问题的审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未经审计自行结算工程款,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造成项目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偷工减料、隐瞒截留结余资金且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停工整顿,并暂停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倒买倒卖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