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从去年6月1日开始,通过对全国所有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耗能企业拉网式全面检查,坚决纠正了22个省区市越权实施的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涉及金额150多亿元。督促全国享受脱硫电价的603家燃煤电厂严格烟气脱硫,扣减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脱硫加价款4.67亿元。全面清理规范了上网电价,初步统计,通过督促检查,全国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近1分钱,涉及金额约100亿元。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对整顿规范电力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查内容重点突出 清理取消优惠电价,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 1.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的意见,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六部门迅速组成31个联合检查组,陆续赶赴各省、区、市开展取消优惠电价的检查工作。6月底,六部门又组成7个联合督查组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多家企业进行了重点督查。检查与督查发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2个省(区、市)越权出台并实施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主要优惠方式有:直接降低高耗能企业、工业园区电价水平;减免部分附加在电价内的政府性基金;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开展大用户直供或者协议供电,变相给予电价优惠;通过延长丰水期或者低谷时段电价的方式提供电价优惠;以权益电量、留成电量、开拓电量等名义进行电价优惠。初步统计,2009年以来,实施优惠电价共涉及金额150多亿元。 2.坚决督促地方取消优惠电价措施。在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22个省(区、市)中,辽宁、内蒙古、宁夏、江苏、河南、广西等19个省(区、市),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于6月10日前取消了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如云南省自5月1日起,停止执行了对铝、铜、锡等10个行业168家企业给予的每千瓦时0.12元的阶段性电价优惠政策。河南省决定自5月12日起,取消了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约9分钱的电价优惠。内蒙古自治区取消了对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铝深加工项目、集宁区铝箔项目、卓资县化成箔项目、托克托工业园区、多晶硅、单晶硅制定的每千瓦时约5分钱的电价优惠,并停止了电力市场多边交易。 但少数省区在2010年6月10日后仍在部分实施优惠电价措施。为督促上述地方严格落实政策,坚决取消越权优惠电价措施,6月24日,国家发改委特别起草了《关于取消越权优惠电价措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对少数省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实施优惠电价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追究有关省、区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在收缴电费时,必须按照对高耗能企业新的差别电价政策足额追缴优惠价款,否则,将采取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报告》在电传到有关省区征求意见时,引起极大震动。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指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要求,迅速取消地方越权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并分别于6月25日、7月2日和 7月13日发文取消了相关优惠电价措施。至此,历经多年努力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问题宣告终结,节能减排电价政策障碍全面扫除。 督促落实差别电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提高差别电价实施标准。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要求从2010年6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同时决定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2.部分地方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规定。上海、广东、河北、海南等省(区、市)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实施力度。如上海市规定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比国家规定标准高0.05元。广东省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平板玻璃、造纸、印染等11个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在2010年分别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和0.05元,2011年分别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和0.10元。海南省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水泥及其他行业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10元提高到0.50元,淘汰类由每千瓦时0.30元提高到0.80元,分别比国家规定加价标准提高了0.40元和0.50元。广西自治区对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在现行电价水平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额50%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额50%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湖南省自7月1日起对第一批甄别的74家超能耗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4家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比照淘汰类差别电价标准加价0.30元执行,对70家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差别电价标准加价0.10元执行。 3.差别电价实施取得明显效果。实施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以及高耗能企业的升级改造。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共公布执行差别电价高耗能企业7158家,由于关停并转和技术升级改造,目前实际执行差别电价高耗能企业为3349家。如湖南省2007年、2008年分三批公布了666家执行差别电价高耗能企业名单,通过关停并转和技改升级,截至2009年底,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仅剩49家;辽宁省2008年公布了438家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到2010年6月底,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仅剩60家。 严格实施脱硫电价,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 1.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政策规定。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为严格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发电企业执行脱硫加价其脱硫实施必须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要从企业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款,其中,投运率在80%以下的,除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外并处5倍罚款。 2.逐一检查电厂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中,国家发改委抽调检查人员对全国52家大型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直接检查。同时组织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对所有享受脱硫电价的603家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逐一进行了深入检查,初步统计,603家发电企业2009年度应扣减脱硫电价款4.67亿元。对上述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但未按规定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行为,分别责成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3.有效促进了电力行业减排目标实现。随着脱硫电价政策的出台实施及监管力度的加强,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和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均不断提高,有效减少了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据统计,2007、2008、2009年底全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机组装机容量分别为2.7亿千瓦,3.6亿千瓦、4.8亿千瓦,占全部燃煤发电机组容量的比例为48%、60%、74%。截至2010年10月,全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2亿千瓦,占全部燃煤发电机组容量的比例达到77%。全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明显下降。2009年,全国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约939.3万吨,比2005年下降29.3%,为实现“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削减10%的目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严格政策、细致深入,反映问题客观全面 高耗能企业名单更新不及时影响差别电价执行。一是对企业名单没有实行动态管理。部分关、停、并、转企业长期留在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中。如某省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411家,实际执行的只有26家;某市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53家,实际执行的只有2家。二是没有按照国家新定标准及时甄别。三是由于工作疏忽和存在地方保护,部分地方在公布限制和淘汰类企业时有遗漏现象。 部分地方小电网或企业自备电厂自行向高耗能企业优惠供电。检查发现,目前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外,许多地方还存在一些地方小电网未申报供电许可证,自行向周围地区供电,主要对象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高耗能企业,既违反国家供电许可规定,又导致差别电价政策无法贯彻执行,出现死角。部分高耗能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由于目前对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部分高耗能企业自备电厂供电费用远低于国家规定价格。 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进展缓慢。按照政策规定,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检查与督查发现,截至7月底,虽然多数地方按照国家要求规定了惩罚性电价实施标准,但由于没有及时出台公布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惩罚性电价实施进展缓慢。 部分地方差别电价电费收缴使用不到位。一是部分地方差别电费收入未及时收缴财政。二是差别电费收入使用不落实。如某省2009年共收取差别电费4753万元,其中某市收取3811万元。该市列入淘汰的小水泥企业共25家,工信部门早已将这些企业提交到了财政部门,但检查发现,财政部门只给8家企业安排了奖励资金,其他企业虽已停产,但由于奖励资金不到位,始终不愿意拆除生产装置。 违反规定提前或推迟执行脱硫电价。部分地方由于部门工作缺乏协调,或者由于审批程序不完善、审批时间过长,一些已安装脱硫设施并正常运行的电厂未能享受脱硫电价,一些未经环保验收的电厂却提前执行脱硫电价。如内蒙古部分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自2008年底前就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至今未享受脱硫电价。广东省明确规定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执行脱硫加价,但个别电厂自通过168小时测试后就开始享受脱硫加价。如某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2005年4月开始享受脱硫加价,2007年4月才通过环保验收,提前执行2年。 发电企业享受脱硫电价却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检查发现,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603家发电企业中,有24家企业个别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足90%,有6家企业个别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甚至低于80%。如贵州某发电有限公司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率仅为85.78%和90.87%,却按照主机运行时间所发全部上网电量获得脱硫加价收入,多享受脱硫加价款866万余元。 电网企业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问题突出。初步统计,2009年度全国火电机组核定电价为每千瓦时0.3954元,实际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3909元。电网企业以执行地方政府优惠电价措施、跨省跨区外送电量、替代发电等为名,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95亿多元。如某省电力公司按照该省政府规定,以向发电企业分摊关停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优惠补偿为名,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2009年、2010年两年少支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2.5亿元。某省电力公司2009年、2010年在组织外送电量时,分别按1.40%和1.37%的比例扣减当地8家发电公司转运网损电量741.8万千瓦时,实际少支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200多万元。 提出建议,加强监管,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电力生产供应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电价管理权限,完善电价管理政策,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电价管理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严格电价管理权限。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电价管理权限规定,严禁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越权出台实施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严格脱硫电价管理政策,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坚决抵制地方政府越权行为。 完善电价管理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逐步将差别电价从8大类高能耗行业扩展到所有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全面发挥差别电价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促进作用。尽快制定差别电价电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差别电价电费全额收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及环境保护工作。完善脱硫电价管理办法,明确脱硫电价实施范围,确保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及时、足额享受国家脱硫加价。完善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引导自备电厂良性发展。 强化高耗能企业动态管理。一是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能耗标准,准确界定限制类、淘汰类及超能耗企业与装备性质。二完善定期发布制度。采取多部门联合的方式,形成相对固定的发布时间与发布制度,增强对市场和企业的引导作用。三是探索更为有效的企业与装备名单甄别办法。如制定与完善准入条件,加快准入类企业与装备的核定和发布工作,凡不在准入类企业与装备名单之列的,一律执行差别电价与惩罚性电价。四是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限制类企业,在完成技术改造或产业转型后,及时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激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这次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发现许多违法违规问题都与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决策有关,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检查处理单个部门很难完成,建议:一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联合行动。二是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通过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暂停电源建设项目核准、停止电力输入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严厉制裁。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电价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电价监督。强化机制建设,完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创建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环境。健全电价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规范电价行为。建立健全检查、巡查制度,防微杜渐,坚决遏制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的地方,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