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福州地区窃电现象日趋严重,窃电主体情况更加复杂,窃电案值越来越大、手法越来越多,窃电行为呈组织化、地域化、行业化、隐蔽化和智能化趋势。2003年,福州地区有3.03亿千瓦时电量被盗,其中只有2%被查获。由于现行相关反窃电法规普遍存在操作难问题,在窃电的行为认定、电量计算、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该市即将施行的《条例》,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条例》明确了反窃电工作的主体:“市、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监督管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同时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保护现场,并且制作用电检查记录,收集保存证据。”《条例》还就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量及金额计算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有利于打击窃电行为,同时对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市级地方性反窃电法规。
信息来源: 中国电力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