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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电价政策(2)

2015-2-2 17:4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1634| 评论: 0

摘要: 第六节 电费相关问题 一、抄表方式、交费方式: 1、手抄、抄表器抄、远程集抄、抄表公司 2、》银行代收:代扣、柜台、电话、网络 》 营业厅直收:本局本地、同城异地 》 预付电费 二、线损与变损问题 1、线损:计 ...


 三、非普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非工业。凡以电力为原动力,或以电力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kw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例如:
l)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5)蔬菜生产用电、苗圃育苗用电(不含用电热育苗)。
6)渔业的养殖生产用电。
 

普通工业。凡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但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 315kVA的用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其他规定如下:
(1)普通工业用户的所有照明用电(包括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注意:
(1)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或公用配变用电容量在50KW及上用户(除自来水生产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外)实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
(2)100KVA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力率调整电费。
(3)非普工业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专门用于生产氮、磷、钾、复合肥等化肥生产用电。
(4)非普工业中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用于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上述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等的生产用电。
(5)川电财[2006]334号凡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的用电,从2007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电价,且不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并按国家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6)川电财务[2007]9号文件:1)货运仓库用电为专储仓库用电,其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对于商业性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内部仓库用电,其用电电价执行商业电价。2)对于政府性会展展厅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会展项目用电,其动力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对于政府性会展展厅举办的其他经营性会展项目用电(包括动力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7)临时施工用电不论其容量大小均执行非普工业电价,且达到100KVA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
四、大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是指凡以电为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大工业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其他代收款四部分。例如: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从2007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铁路系统的生产用电停止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川电财[2007]105号)。
五、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   指农村乡、镇、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垦殖场和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灌、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口粮加工(指非商业性的)和黑光灯捕虫用电。适用于:农村养殖业、种植业、农、牧、渔的用电。具体指农业中的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果树种植、茶桑种植等种植业用电;牲畜饲养放牧、家禽饲养以及兔、蚕等小动物饲养等养殖业,包括淡水渔业的养殖和捕捞等用电。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与否,保持现状(未执行的就不执行,已执行的就继续执行)。实际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鱼塘的抽水、灌水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农田的电梨、育秧、农作物的收割、播种、黑光灯捕虫、脱粒、打井、打场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农副产品加工、打米、磨面,应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适用范围
是指农林牧水利业生产、服务中的排涝、灌溉、喷灌、浇灌等的等的用电。
属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现行电价标准
第二节  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
四川电网在销售侧从八十年代开始推行丰枯浮动电价,九十年代初执行峰谷浮动电价政策;上网侧从98年开始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丰枯、峰谷电价制定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8]1802号文颁布了《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
一、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
 
     丰枯电价执行范围:为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厂的上网电量。标准: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5%;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50%;平水期按基准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四川电网主网内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电厂的上网电量及地方独立电网送四川电网主网的上网电量。标准:平段电价执行基准电价;高峰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3.5%,低谷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50%。       
二、 销售侧丰枯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
所有商业用电;除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

 

趸售用电中扣除农排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城市公用路灯、电网损耗以外的用电量。
丰枯季节销售电价执行浮动标准为:
      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
峰谷销售电价执行浮动标准为:
      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60%。
丰枯峰谷浮动时段划分
       (一)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07∶00-11∶00
                                19∶00-23∶00
             低谷时段:23∶00-07∶00
              平       段:11∶00-19∶00

丰枯峰谷电价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基本电价以及随电费征收的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2)趸售用户的电网损耗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3)自来水生产、城市热力燃气、城市公用路灯照明(含桥梁照明)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4)电铁牵引站的用电应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5)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农业生产用电等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第三节 基本电费计收规定
     一、《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   对用户减容的规定
    二、《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   对用户暂停的规定
    三、《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85条    对基本电费计算的规定
    四、《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   对计费的认定:
       用电计量装置应装设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力调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对计费单位的认定原则
                       

(1)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售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2)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的依据
(3)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实行定比或定量分别计价。但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定比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问题
               
客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明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规定: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同一用户只能选择一种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但确因电业部门计划检修线路,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最大需量的,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对于存在有转供电关系的大工业客户,由于在最大需量值分摊上难以认定,在解除转供电关系之前,仍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执行。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件所颁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依据和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值计算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应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有关基本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用电客户的变压器暂停、减容、启封时,其基本电费计算按该客户的计费时间收取。
2、用电客户的变压器暂停、启封时间计算统一为:变压器封停当天不收基本电费、启封当天应计收基本电费
3、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4、变压器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有关基本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6、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7、原已由供电企业委托转供客户计算基本电费时,应扣减被转供客户的实际用电容量的基本电费。
8、对高压一点计量的用电客户,其基本电费按计量点一次接用变压器额定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全额收取,不能扣减办公照明、居民生活等负荷。〔原水利电力部西南电管局文件西南电用(1984)42号关于对大宗工业用户收取基本电费不再扣减照明电量所占变压器容量的通知中明确〕
9、事故停电(含电网用电负荷紧张,危及电网频率稳定安全引起的拉闸限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四节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相关规定
执行依据: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规定。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对用户功率因数计算的规定: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并加装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适用范围
100kVA及以上的工业客户、非工业客户、农业客户(电力排灌站)、趸售客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考核。
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1、cosφ =cos(tg-1(Q/ P))
2、cosφ =P /(SQRT(P2+Q2))
功能因数调整电费=(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增减百分数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有关力调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对于未实行无功自动投切装置的用户或自动投切装置已装设但未按要求投入的,应执行“只罚不奖”。
2、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电客户,其无功电能表应能正确记录正、反向无功电量,各电业局必须同时抄录正、反向无功电量,并按用电客户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实施正确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有关力调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3、对于变压器高压一点计量的用电客户,其无功电量考核点应在高压侧计量表计处,对于该变压器所供电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均应同口径纳入功率因数计算和力调电费考核;对于实行无功电量在变压器低压侧计量的,应对无功电能表以下的所有用电执行同口径功率因数计算和力调电费考核。
有关力调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4、对于当月抄录无功电量为零的用电客户,若因无功电能表计故障等原因,造成无功电能表不能正确走字,应暂停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5、对于纯商业性用电和非居民等照明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电费办法》。
有关力调电费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6、对于不是一点并网而因电网结构原因导致有穿越无功功率的趸售用户,对于有余电上网的趸售用户,可在上网电量结算时对上网无功电量实行考核;在下网趸售电量结算时,不将倒送电网的无功电量纳入计算,只考核和计算正向无功电量,同时执行只罚不奖。
7、对于电铁牵引站的力调电费考核问题,暂只将正向无功电量纳入计算和考核,执行“只罚不奖”。

第六节  电费相关问题
一、抄表方式、交费方式:
1、手抄、抄表器抄、远程集抄、抄表公司
2、》银行代收:代扣、柜台、电话、网络
   》 营业厅直收:本局本地、同城异地
   》 预付电费
二、线损与变损问题
1、线损:计算电费时,对客户采取专用线路(包括电缆)供电和产权所有线路(包括电缆)达到以下长度,并采取受电端计量的(即计量点与产权权分界点不一致),应加计线路损耗电量。
  ①380伏为0.2km;  ②6—10千伏线路为0.1km;
  ③35千伏及以上线路为0.5km。
  线路有功功率损失的计算:
    △P线==0.001×(Sδ/U)2×R×T2
式中:
   △P线 --线路的有功功率损失(千瓦时);
    U--线路电压(千伏);
    R--线路总电阻(欧姆);

2、变损:与专用配变客户用电计量方式有关。当取采用高供高计时,总表记录变损,低压计量分表理论计算分摊变损;当采用高供低计时,各类用电均理论计算变损。
①△P变=(△P0×T1)+〔(Sδ/SH)2×△PH× T2〕
②△Q变=(△Q0×T1)+〔(Sδ/SH)2×△QH ×T2〕
△P变 和△Q变分别为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电量(千瓦时);
△T1 为变压器月带电时间(小时);
△T2 变压器负载时间(小时);
△Sδ为变压器的月平均负荷(千瓦);
SH 为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千伏安)。
平均负荷的计算
Sδ =WN/( T2 ×cosφ2 )
式中:
Sδ----变压器的月平均负荷;
WN ----月抄见有功电量(度);
T2 ----变压器负载时间(小时);
三、电费违约金与违约使用电费区别
电费违约金是客户在未能履行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未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电费缴纳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向供电企业交付延期付费的经济补偿费用。(不能称“滞纳金、罚款”等)
违约使用电费是指因客户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供电企业补交的违约费用。
四、计收电费违约金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如下规定计算: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4
第七节    电费发票介绍

 

  谢 谢 大 家 !

两部制电价就是将电价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接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叫基本电费;另一部分是以客户计费表所计的电量来计算电费的电量电费,叫电度电费。
单一制电价就是按客户实际消耗的电量来计算电费的电量电费,与其装接容量、用电时间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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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电价是指对用电客户按用电性质、用电电压等级及其他用电特征进行分类,不同用电类别执行不同的电价。
分时电价是指水电丰水期、枯水期的差别电价、每日用电高峰、低谷时间差别电价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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