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吴某某上诉请求,维持铜山县法院原判。这起因孩子缺乏电常识,拿电当“玩具”,触电身亡却咎由自取的事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也给人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05年6月21日,铜山县利国镇吴庄村10岁的吴小鹏和3个小朋友钓鱼回家的路上,在村头发现路上方架空的10千伏线路后,他提出看谁能用钓鱼的竹竿粘上电线,因竹竿短都没如愿,吴小鹏耍起了小聪明,将鱼线解开后退一步,甩开膀子向上一抛,吴小鹏还没笑出声,就触电当场死亡。事后,吴小鹏的父亲以电线离地面距离近为由起诉铜山供电公司利国供电所,根据《电力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10千伏架空线路离地面标准距离为6﹒5米,铜山县法院现场测量事故现场离地距离为6﹒92米,遂判定儿童吴小鹏死亡责任自负,吴某某不服上诉中院,徐州市中院又公正地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