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标识。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的标准化,对变压器类产品的生产、配套协作、选择和 使用维护等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产品型号是维护产、供、需各方面利益的基础。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及贯彻国家资源节约规划,配合强制性标准认定、节能 认证、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等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变压器类产品型号 的行业管理工作,因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正式生产、新设计开发和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变压器类产 品,陈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三条产品转厂生产时,接产企业应重新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四条按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及合资或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亦应按本办法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销往境外的产品如使 用其它型号,需要向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备案,井需提供必要的出口 核销材料。 第五条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的编制和注册应以用仃3837《变压器类产品型 号编制方法》机械行业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作为基本技术依据。 第六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变压器类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机构)设在沈阳变压器研究所,负责变压器类产品型号注册的审核、 颁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七条电力变压器,范围包括: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干式电力变压器; ——气体绝缘电力变压器; ——难燃液体绝缘电力变压器。 第八条特种变压器,范围包括: ——电炉变压器; ——变流变压器; ——矿用变压器; ——试验变压器; ——牵引变压器。 第九条互感器,范围包括: ——(电磁式)电流互感器; ——电子式电流互感器;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电子式电压互感器;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组合互感器; ——特种互感器等。 第十条调压器,范围主要包括: ——接触调压器: ——接触稳压器; ——感应调压器; ——感应稳压器; ——柱式调压器; ——柱式稳压器; ——磁性调压器等。 第十一条电抗器,范围包括: ——油浸式串联、并联电抗器: ——干式串联、并联电抗器; ——消弧线圈: ——放电线圈; ——接地变压器; ——油漫式平波电抗器; ——干式平波电抗器。 第十二条条各类专用变压器,范围包括: ——组合式变压器; ——预装式变电站; ——各类小型变压器; ——发电厂和变电所自用变压器; ——热带地区用变压器; ——采油机用变压器; ——电精制防爆变压器; ——中频感应加热装置用变压器; ——电脱盐防爆变压器; ——变频器用变压器; ——电气传动用变压器; ——风力发电用变压器; ——核电站用变压器。 第十三条变压器类产品用组件及配套产品,范围包括: ——有载分接开关; ——无励磁分接开关; ——变压器用风扇: ——干式变压器用风机; ——变压器用风冷却器; ——变压器用水冷却器; ——变压器用片式散热器;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变压器用压力释放阀; ——变压器用油泵; ——变压器用气体继电器; ——变压器用速动油压继电器: ——变压器用蝶阀; ——变压器用油面温控器; ——变压器用绕组温控器; ——变压器用电子温控器; ——变压器用油流继电器; ——变压器用油位计; ——变压器用储油柜; ——变压器用多功能保护装置; ——封闭母线; ——组合式变压器用负荷开关: ——中性点接地电阻器; ——电力节能器. 第十四条其它产品,范围包括:上述未提及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调压器类产品及相关的配套产品和组件产品。 第三章预注册证明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在新产品试制以前的方案确定和设计阶段,应向注册管理机 构申请产品型号预注册证明,以便桉注册管理机构确认的产品型号进行试制及试 验等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产品型号预注册证明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产品型号注册申请表(2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产品企业标准或技术条件(1份); ——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 ——产品主要图样(1份)。 注1·产品主要图样包括外形图、铭牌图等: 注2·如为系列产品型号注册,则应提供全系列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技术条件。 第四章注册证书换领 第十七条企业在新产品试制、试验完成后及技术鉴定前,应凭产品型号预 注册证明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换领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十八条申请换领产品型号注册证书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产品试制总结报告(1份: ——产品试制鉴定大纲(1份: ——试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外形照片(1份)。 注1:试验报告包括例行试验、型式试验、特殊试验等; 注2: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1999)42号文件的要求,型式试验和特; 国家认定权威检测机构出具: 注3:对于电力变压器,如为系列产品型号注册,则每个系列应选取 代表性的样机提供上述资料. 第五章注册证书直接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如果不经过产品型号预注册阶段而直接申请产 则应同时提供上述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所列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损耗水平代号及允许偏差 第二十条对于电力变压器产品,其损耗水平代号按“附件三”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确定“9”型以上电力变压器产品的损耗水平代号时,空载损 耗和负载损耗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最大允许偏差均不应超过5%。 第七章注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注册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型号 注册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 查意见函告申请单位,以便申请单位对审查意见及时做出答复(解释、修改、补 充等)。 第二十三条注册管理机构对产品型号注册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 查合格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缴纳产品型号注册费用。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产品型号注册费用后,注册管理机构应尽快颁发 产品型号预注册证明或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二十四条产品型号预注册证明和产品型号注册证书应与产品型号注册 申请表同时使用。产品型号预注册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自产品型号预注 册证明签发之日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自产品型号注册 证书签发之日起)。 第八章注册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企业, 注册管理机构 将在《中国变压器行业信息网》(http://www.ctn.cn)、《变压器行业通讯》等 媒体上发布己注册的产品型号目录及相关信息,以利于用户选择产品。 第九章产品型号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在制作产品铭牌、绘制产品图样及编写产品技术文件 等方面,应使用己批准注册的产品型号。 第十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无产品型号注册证书、产品型号注册证书与产品不符、冒用 或伪造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的产品,作如下处理: ——当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时,不予受理; ——当产品采标认可时,不予受理; ——对产品实行监督检查时,视为缺项。 第二十八条企业冒用、伪造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究,构成侵权的,要负法律责任。 在行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变压器研究所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1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 原《变压器类产品型号注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