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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明年起实施

2015-2-9 12:19|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805| 评论: 0

摘要: 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中,明确了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双方的法律义务,规定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 ...

 

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中,明确了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双方的法律义务,规定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

废品市场收购线缆不设防

据不完全统计,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2008年至2010年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0300余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记者从南宁市供电局了解到,电力、电信等部门对废旧电缆线的处置一般经过招投标等方式,由单位出具证明给收购公司,这才算合法回收。然而现实中,只要有钱赚,废旧收购店的老板通常不问出处,这为不法分子销赃电力设施提供了渠道。

“你这里收电缆线吗?”12月29日中午11时许,记者来到南宁市北湖北路一家废旧收购站询问老板。老板听后很感兴趣,表示回收价格根据电缆的粗细来算,“如果剥了皮的电线每公斤收46元,没剥皮的要看货定价”。老板开价后表示,只要有人敢卖他就敢收,没必要问太多。

当天下午5时许,在南宁市菠萝岭路口一家废旧收购店,记者也以同样的方式向店老板娘询问。得知记者想卖电缆线,老板娘只问了两次,确认要卖的电缆线是“废旧的”,没再要记者提供什么凭证。“你有多少我就收多少”,该老板娘还说,如果出售的电缆线达到50公斤以上,可以上门收购。

专项整治打击非法售卖

新出台的《办法》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此外,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未如实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新闻发布会上,作为电力主管部门的自治区工信委表示,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适时在全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政府有关部门将与电力企业协调配合,重点对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在保护范围内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危害电力设施最高罚5万元

近年来,广西电力设施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如有的野蛮施工造成电力设施受损,造成大面积停电等。今年6月13日,为赶时间图方便,南宁市石埠地区某工地的几名铁路施工人员不听供电工作人员劝阻,没按规程运输设备,导致一条220千伏的高压输电线受损跳闸停运两小时,所幸施工人员距离较远未造成伤亡。此次事故造成损失高达40万元。

因此,《办法》就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设定作了较为具体的规范。例如,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规定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规定不得从事危害或者破电力设施的行为,如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借用电器设备等19项行为。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诸如发生电线和树木“接触”矛盾后,如何处理是个头疼的问题。《办法》对“相互妨碍”行为如何处理也有明确:如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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