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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草案)》征意见

2015-2-9 12:3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88| 评论: 0

摘要: 24日获悉,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目前将正在审查的《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办法(草案)》明确,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等6种 ...

 

24日获悉,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目前将正在审查的《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办法(草案)》明确,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等6种情形之一的行为,造成电力用户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云南省电源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电力用户不断增加,安全用电管理难度凸显,甚至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据昆明供电局统计,2011年共发生因客户受电装置故障引发系统设备停运227起,停运时间1726小时45分钟,占配网总跳闸次数的54.85%。

该《办法(草案)》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起草,共五章25条。其中明确,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违反规定中止供电等情况。

同时,电力用户对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未按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配置自备电源、采取应急保安措施,或者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变更技术参数,造成损失的;未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报告并配合消除的;未履行其他安全用电义务,造成电力安全事故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可通知供电企业中止供电;造成供电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3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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