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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管理办法 拒不整改设备隐患将中止供电

2015-2-11 13:48|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84| 评论: 0

摘要: “以前检查发现客户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拒不整改,我们也无可奈何。但现在可以按照《办法》,依法对其中止供电。”昆明供电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日前,《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过云 ...
 

 

“以前检查发现客户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拒不整改,我们也无可奈何。但现在可以按照《办法》,依法对其中止供电。”昆明供电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日前,《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的,电力用户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未采取治理措施或者虽采取治理措施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据此前昆明供电局统计,2011年昆明共发生因客户受电装置故障引发系统设备停运227起,停运时间1726小时45分钟,占配网总跳闸次数的54.85%。《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或者违章用电行为的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者决定中止供电。由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提前7天通知相关电力用户。但出现紧急情况,供电企业可以先行中止供电。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力用户不得擅自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移动闭锁装置,确需变更的,要经供电企业同意。针对电力用户自身的安全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同时规定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的单位电力用户,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据悉,目前,我国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因此,这一规定将可以加强我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切实防范用电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用电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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