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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12:10|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85| 评论: 0
为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2011年12月1日起,我省统调了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了2.95分钱,调整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57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机组,在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热电联产小火电机组、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及自备电厂余量上网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提高2.95分钱;利用煤层气发电、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秸秆直燃发电和水电等能源项目则继续执行现行上网电价标准。 同时,省物价局也适当调整了我省的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将要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待按程序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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