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讯 31岁的青年男子贺某想吃野猪肉,于是就私设电网欲捕野猪,结果野猪没捕到却把路过此处的两人电到,造成一死一伤。昨天,记者从宿松县人民法院获悉,贺某过失以私拉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9月初的一天,家住宿松县的31岁男子贺某甲为了打野猪,用细铁丝、逆变器(升压机)及电瓶车上的电瓶组装成一个能释放高压的电网,将电网架设在通往宿松县凉亭镇青竹村头堰组青山埂的小路上,晚上9时至10时接通220V输电线路予以通电,次日凌晨3时至4时关闭电源。2014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李某因迷信同其叔叔王某到孤坟上烧香后经过青山埂的小路时,不慎触碰到贺某架设的电网,李某被电击身亡,王某被电击击伤。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电击致死,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贺某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袁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