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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工历史遗留存在不合理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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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编号:建议3457号
建议主题: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工历史遗留存在不合理的契约
建议类别:民生类
建议人: 博弈学理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03-06 23: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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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村电工存在很多不合理的问题:
其一,无农电工会,无形剥夺农村电工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二,非法行使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国家电网公司农发【2006]28号文件中也提出了:“要依法与农电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人员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统一”的要求 ,县供电企业应直接与使用的农电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对于已采取劳动力派遣劳动用工形式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劳动用工形式。”据此,局(浙江省电力公司)当前用工制度显不符合规定,显与国法国规相违悖。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
其三,人分等级——是以全民、大集体、省代理、电管员、农电工、县代理、临时工、民工八大类划分等级。全民、大集体可加入工会,其余类等一律不予成立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见,浙江省电力公司以此划分等级剥夺省代理、电管员、农电工、县代理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显属强奸民意,违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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