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zc 发表于 2017-3-30 15:30:01

安规大辞典(配电-15、动火工作)


15动火工作15.1一般要求15.1.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15.1.2动火作业中使用的机具、气瓶等应合格、完整。15.1.3在重点防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焊接、切割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5.2动火作业15.2.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15.2.2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填用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L)。   (2)填用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M)。15.2.3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15.2.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15.2.5各单位可参照附录N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5.2.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故障紧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备注栏中应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故障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15.2.7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15.2.7.1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15.2.7.2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并手工或电子签名。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的工区(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有关,即需要运维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增加一份交运维人员收执。15.2.7.3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15.2.7.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15.2.7.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5.2.7.6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15.2.8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15.2.8.1-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15.2.8.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15.2.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批准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人员。   (2)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工区考试合格的人员。   (3)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15.2.10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5.2.10.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15.2.10.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15.2.10.3运维许可人:(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维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15.2.10.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15.2.10.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有无残留火种。15.2.11动火作业防火安全要求。15.2.11.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15.2.11.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替代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15.2.11.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15.2.11.4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5.2.11.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5.2.11.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15.2.11.7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5.2.11.8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15.2.12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15.2.12.1-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15.2.12.2-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15.2.12.3二级动火时,工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15.2.12.4-、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15.2.12.5-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15.2.13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维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15.2.14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人将其中的一份交工区。15.2.15动火工作票至少应保存1年。15.3焊接、切割15.3.1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焊接。15.3.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焊接。15.3.3在风力5级及以上、雨雪天,焊接或切割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15.3.4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15.3.5气瓶搬运的安全要求。15.3.5.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15.3.5.2用汽车运输气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禁止坐在车厢内。15.3.5.3禁止将氧气瓶与乙炔瓶、与易燃物品或与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放在一起运送。15.3.6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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