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动火工作 15.1一般要求 15.1.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15.1.2动火作业中使用的机具、气瓶等应合格、完整。 15.1.3在重点防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焊接、切割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5.2动火作业 15.2.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15.2.2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填用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L)。 (2)填用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M)。 15.2.3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15.2.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15.2.5各单位可参照附录N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5.2.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故障紧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备注栏中应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故障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15.2.7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5.2.7.1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15.2.7.2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并手工或电子签名。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的工区(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有关,即需要运维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增加一份交运维人员收执。 15.2.7.3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15.2.7.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5.2.7.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