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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不慎坠楼致工伤伤残九级 辗转讨“说法”

2014-10-11 11:39|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2233| 评论: 0

摘要: 都安瑶族自治县菁盛乡东成村桂下屯农民蓝利香致信本报,反映其在宜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致残后,自己支付医药费,申请劳动仲裁却因超过法定时限而未开庭审理,希望能得到媒体的关注。近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工伤伤 ...

 都安瑶族自治县菁盛乡东成村桂下屯农民蓝利香致信本报,反映其在宜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致残后,自己支付医药费,申请劳动仲裁却因超过法定时限而未开庭审理,希望能得到媒体的关注。近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工伤伤残九级

据了解,2009年9月1日,蓝利香开始到广西铁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宜州市某商贸城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0年1月11日13时许,蓝利香在工地6号楼13层拆除模板时,不慎从13层跌落至12层。同事发现后,赶紧送蓝利香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足跟骨骨折。蓝利香住院9天,自己支付住院治疗费4900多元。铁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蓝利香的确是在宜州某商贸城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

2010年3月23日,宜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蓝利香与铁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发生过程清晰明了,医院诊断真实可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蓝利香拆除模板时不慎跌落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6月24日,经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蓝利香为伤残九级。

维权历经波折

蓝利香说,她因工受伤住院后,铁源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所有费用全部是自己承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诊查费、检查费、鉴定费及相关差旅费均系其自费;她到铁源公司工作后,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蓝利香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事故发生后,她多次与用人单位进行维权,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18日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直到10月12日才被受理立案,但至今没有开庭审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而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的86天才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再复杂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65日内作出裁决。而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接到仲裁申请至今已有8个多月,至今仍没有开庭,她觉得难以理解。

延迟开庭有因

3月25日,宜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法规股华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蓝利香申请仲裁的案子是在2010年10月12日立案的,期间他们多次通知铁源公司来签领相关法律文书,该局分管领导也多次电话催促和多方协调,直到12月3日才办理相关的签领手续。原定在今年1月19日开庭审理,但因故推迟了。原因是仲裁法规股只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被抽调去做人口普查,1人被抽调处理另外一起纠纷,只有他一个人维持日常办公。但是,审理案子需要至少2个人以上,无奈拖延至今。

华剑称,蓝利香的案子已经引起局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和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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