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参照河北省乡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促进农网发展,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特制定<<青县乡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第二条 青县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我县逐步实现对城乡低压配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局所属的供电所,在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电价改革,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繁荣我县农村经济。
第三条 本办法在青县农村电网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全县设置十个供电所,名称为青县电力(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电所,其名称是:柳河屯供电所、流河供电所、城区供电所、曹寺供电所、马厂供电所。
第五条 供电所同时行使乡(镇)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 供电所按线路分设管理班,原电管站、供电所同时取消。
第七条 供电所要有适合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门店供电所由变电站房子改善办公条件官庄供电所、流河供电所依次盖办楼。
第八条 撤消村管电组织,成立农村村民用电协调小组。
第九条 确定农电主管付局长,主抓供电所工作,并设立供电所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为农电科,农电科的定员将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原电管理总站撤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电力局(县供电企业)负责对供电所进行全面管理,主要任务:
1、负责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有关供电所的规章制度。
2、负责供电所的规划、组建、调整。
3、对供电所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聘任和解聘。
4、负责供电所人员的工资、资金、劳保、福利、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5、负责供电所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6、负责对供电所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农村电费电价的业务管理。
8、负责供电所安全行产,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9、负责供电所用电业务管理。
10、负责供电所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供电所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批示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任务。负责本所范围内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供用电工作。
2、负责本所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分管设备的巡视、维护和事故处理。
3、负责本所范围用电业务管理,抄表收费、线损管理、计量管理、降损节能、营业普查和反窃电工作。
4、负责本所范围的农电市场的开拓培育、按本县电力局的规定做好本所范围的高低压用电业扩报装工作。
5、负责所辖范围内10KV线路和配变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6、负责本所范围内各个电压等级的护电护线工作。
7、根据县电力局的规定,负责本所范围内高压用户的管理。
8、负责农村电费电价工作。
9、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和承诺服务,把电力三为服务和电力乐农落实到实处,积极创建“讲文明树新风”示范窗口。
10、经常向乡(镇)政府汇报工作,向所辖农村征求意见,接收广大用户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供电所工作界限划分:
1、凡由农村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工付业用户,管理界限为用户电能表,电能表以下(不包括电能表),供电所负责行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2、凡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所乡(镇)村企业和个人企业,不论变压器大小,一律以10KV跌落保险上口为界,10KV跌落保险及以下设备由用户负责,供电所负责行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最终要全部无偿划拨给县电力局管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分步实施,先实行资产产权和管理权分离,资产仍归农村所有,但交县电力局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无偿把资产划拨给县电力局。
第十四条 由农村投资建设的10KV线路无偿划拨给县电力局,由县电力局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低压电网中,用户电能表以下(包括电能表)资产归农村用户所有。
第十六条 乡村企业或个体企业,凡使用专用变压器的,不论容量大小,一律以10KV跌落保险上口为界,10KV跌落保险以上资历产由县电力局管理,10KV以下资产全部为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管理。县电力局与专用变压器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10KV线路损失的承担方式,明确10KV线路的代维护费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 由个人出资购买的供本村公用的配变及线路也应交县电力局代管,所欠个人资金待出台政策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资产无论无偿划拨,还是代管都必须按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农网建设资金或县电力局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到农村进行低压电网改造时,一定要分村记帐,办理相关手续,做到资产明晰。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供电所本着有利于工作 , 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 , 有
利于落实责任制的原则 ,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采取供电所按线路下设管
理班的方法 , 各班按lOKV 线路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供电所设所长、付所长、会计、出纳、安全维修员、用电管理员、微机操作员、抄表收费员、计量表计校验员等岗位。
第二十一条 供电所定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劳动安全行
业标准 LD/T70-901( 劳动部、电力(1994)488 文件)进行测算。
供电所职工要本着精简、高效、利于服务的原则进行配备 ,按照我 国管辖配变数量、线路长度、用户数量进行测算 , 然后综合评定,供电所总定员一般不超过 ( 所辖村数十10)人。其测定标准如下:
10KV线路:6人/百公里
0.4KV线路:5人/百公里
配电变压器:4人/百台
用 户:5人/ 千户
第二十二条 供电所所长、付所长由县电力局(县供电企业)派出有一定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政治素质高的正式职工担任。供电所所长要按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轮岗。
第二十三条 供电所其他组成人员由县电力局直接选派正式职工担任 , 其余人员选聘原有乡电管站人员和农村电工担任。为了便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电力设施,查处窃电行为,大村一般招聘一名供
电所职工或农村电工。
第二十四条 供电所职工要其备相应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工作
能力 ,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男18-50岁,女18-45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或相当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思想好,作风正派,热心服务,群众拥护。
3、热爱电力事业, 经电力部门培训, 持有合格电工证 ( 或进网作业电工证)。
第二十五条 供电所职工的招聘程序:
1、本人申请。
2、供电所推荐(推荐前由供电所调查了解,征求乡村等各方面的意见)。
3、经县电力局(供电企业)考试,考试要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
4、考试合格后,发给电工证或进网作业电工证,由县电力局(供电企业)按定员人数和条件进行招聘,一般试用期为三个月。
5、选聘供电所职工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应青县农电管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所所有职工接受县电力局(供电企业)的统一管理,包括劳动关系、组织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二十七条 供电所职工实行全日制工作形式,选聘的农电工一般情况下安排异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农村不再设农村电工。 为了便于农电管理,方便边远地区农村用户,在没有招聘农电工的村招聘部分农村电工,对于机井用电,电力局按总表收费,由农村电工担负看井、抄表、收费任务,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供电所职工的解聘
供电所职工完不成分管工作;发生触电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窃电问题;有严重不正之风,群众意见很大的以及其它违反合同行为者,可以由县电力局(供电企业)研究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劳保待遇
第三十条 供电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县电力局负责制定供电所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供电所工作的县电力局正式职工,其身份不变、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系统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从农村电工或原乡站人员中选聘的供电所职工工资可由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金组成。所聘职工均由县电力局(供电企业)负责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农村电工或原乡电管站选聘的人员按县电力局正式职工进行统一管理,但与县电力局正式职工身份不同,所聘人员不办理粮户关系。
第二十五条 县电力局(供电企业)对供电所制定考核办法并按月认真执行。供电所职工报酬必须与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高低压线损、设备管理、电费回收上缴、农村电价执行情况、服务工作、业务学习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供电所必须按照县电力局(供电企业)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所属职工工作情况逐月进行认真考核,按考核情况计算工资奖金待遇,然后力局审核后,由县电力局发放。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县电力局(供电企业)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不再分村记帐、分村使用,而是全县统一使用。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 供电所所收电费全额上缴县电力局,
其所需费用由县电力局统一核拨。
第三十七条 在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前的过渡阶段,县局财务核算仍实行分级核算的方法,以加强财务管理。即农村配电总表不再做为向用户收取电费的依据,但是仍做为县局财务的核算点。供电所按配变总表的计量和目录电价向县局财务上交电费,县局财务依此计算利税等财务指标供电所按用户表计及农村综合电价所收电费扣除上交县局财务部分外,其余所剩农村低压维护费全部上缴县局农电科,由农电科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电力局(县供电企业)通过农电科对供电所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农电科设专职会计和出纳。
严格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县电力局制定制度,明确各项开支的审批办法,县电力局(农电科)必须建立总帐、分户帐、现金日记帐等;供电所也要建立必要的帐目。
第三十九条 供电所要通过县电力(供电企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
1、供电所职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保险。
2、农电科和供电所办公费用和活动费用开支。
3、供电所生产设备、生产器具、仪器仪表费用开支。
4、农村低压电网维护、改造费用开支。
第八章 电价管理
第四十条 供电所对农村电费电价的管理采用直接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管理模式。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批准到户综合分类电价。
第四十二条 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 , 农村机井实行一井一表。计量表计必须准确,并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到户综合电价包括国家目录电价、国家政策性电价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三部分。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包括以下方面 :
1、原属农村集体资产的高低压线损和变损。
2、维护费:
(l)无偿划拨给县电力局的 lOKV 高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变台和低压电网设备折旧费。
(2)交由县电力局代管的设备维护费(代管设备维护费按折旧费标准提取)。
(3)农村低压电网综合管理费。
3、工资:
(l)供电所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费用。
(2)供电所职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费用。
(3)群众意外触电伤亡保险费。
4、有关税金(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税,故有关税金暂不核算。当政策变化后,物价部门再重新核算包括税金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第四十四条 全县实行统一的农村综合电价,农村综合电价由县 电力部
门和物价部门共同核算,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供电所对农村电费电价的管理必须推行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五统一”以及电价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的“三公开”。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现象。
第四十六条 全县推广用计算机算费到户,使用微机开票。开展磁卡 (智能卡)表试点和远程抄表试点工作,依靠科技进步,逐步提 高农村用电管理
水平。
第九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七条 供电所负责本所范围内的安全用电宣传,负责用户安全用电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责任性事故后,由谁负责。
第四十九条 县电力局与保险公司联系,建立配变保险,当配变丢失或毁坏时,依据保险条款,给予赔偿;建立触电伤亡保险,凡发生农村群众触电伤亡的,依据保险条款,给予一定赔偿。
第五十条 供电所负责所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高压线路、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维护、按规程要求及时检修,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五十一条 供电所要配备齐全合格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并根据规程要求及时试验。
第五十二条 为做到及时进行事故处理,供电所应有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巡视设备。
第十章 业扩报装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或个体兴办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凡是用电量在五千瓦及以上的,鼓励用户上专用变压器。审批程序:用户向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所现场进行勘测,提出初设报告,呈报电力局,县电力局有关部门审核后批准,根据县电力局有关规定办理业扩、报装、设计、施工、投运等手续。所需费用(包括贴费)由用户全部负担。
第五十四条 凡资产无偿划拨县电力局的农村公用配变的搬迁,农村用电负荷增大(减少),配变容量不足( 过大)时,由供电所提出增容(减容)申请,县电力局有关部门审查后批准,然后按县电力有关规定办理业扩、报装、设计、施工、投运等手续。其所需费用从县电力局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凡资产交县电力局代管的农村低压电网,当需要大修
改造时,由农村申请,供电所批准后,安排勘测施工,费用由农村低压电
网维护费中列支。
凡资产无偿上划县电力局的农村低压电网,当需要大修改造或需
要架设新线路时,由农村申请,供电所勘测、设计呈报县电力局,经县电力局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供电所施工,费用由县电力局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 当农村低压电网资产无偿上划县电力局后,农村低 压用户增容,凡电能表标定电流超过5安培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低 压贴费,贴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 供电所负责向所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落实县电力局(供电企业)及上级部门有关优质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特别是供电所要做好人员分工,方便用户用电、方便用户交费、方便用户事故报告和设备维修;供电所应向社会公布抢修和监督电话。
供电所要积极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认真落实服务承诺,为用户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十八条 供电所要经常向乡(镇)政府汇报工作,及时与村委会进行交流沟通,取得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供电所要在乡村聘任社会监督员,对供电所的工作进行监督。
供电所职工要加强学习,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与今后上级下发有关政策制度有冲突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六十条 本方案由青县电力局负责解释。本方案以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