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下发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乡(镇)电管站改革发展很快,效果明显。截至2000年12月底,公司系统原有28138个乡(镇)电管站已经改革24522个,占87.2%,建立县乡供电一体化管理的供电所21059个,精简农村电工21.6万人。为确保改革质量,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改革后的乡(镇)供电所沿着健康规范的轨道发展。现做好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要求
乡(镇)供电所的验收,要遵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以及国经贸厅[1999]8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1999]652号文件和随文下发的《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严格进行。
要求改革后的乡(镇)供电所真正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的目标,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
二、验收程序
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采取自检、验收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自检工作由各县供电企业组织,自检不合格的及时整改。验收工作统一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抽查。
1、县级供电企业自查
县级供电企业按照国电农[1999]652号文件和本文附件中《标准》,对体制改革后的供电所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2、自查合格后,填报自查报告,申请省电力公司验收。
3、省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汇总验收资料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抽查。
二、验收必备材料
1、总结材料;
2、自查报告;
3、申请报告;
4、省电力公司验收意见。
各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验收实施细则和办法,对改革后的供电所要及时组织验收。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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