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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三大措施管理规定

2014-12-24 12:2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61| 评论: 0

摘要: 随着电力生产的发展,大规模、多工种相互配合作业,高科技、新技术和电气设备试验作业大量出现。作业现场人身、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加,为了保证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确保我局创一流工作的 ...

  随着电力生产的发展,大规模、多工种相互配合作业,高科技、新技术和电气设备试验作业大量出现。作业现场人身、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加,为了保证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确保我局创一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沧州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所有现场工作及作业,均需制定现场作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工作分为五种类型。
1、在局所辖运行设备上进行正常检修、主变吊芯检查、技术复杂的高压试验作业以及大型设备起吊安装作业。
2、对局所辖运行设备进行改造、扩建工作。
3、在局所辖运行的变电站内进行土建、防腐处理及其它修缮工作。
4、局新建输、变、配电工程施工,特殊杆、塔组立安装工作。
5、局施工单位为客户进行的施工安装工作。
二、编制要求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写,应认真细致,制定的措施应严密周到,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在编写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1、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由作业单位负责,文字要精练,要整齐,格式要统一,制定措施要具体,整个措施要以打印为标准。
2、对运行设备的正常检修试验作业,在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检修作业时的停电范围,周围环境,危险点应了解清楚,运输起吊设备的使用范围应提前规划好,各专业班组的工作配合顺序定好计划,确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
3、在已运行的设备区域内,进行土建扩建、改造工程,在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前应做好现场调查,调查工作由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及有关设备主管部门同时参加。在现场调查中,运行单位及设备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设备运行情况及危险部位。
三、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简要说明、施工(检修)方案、施工(检修)进度计划、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六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简要说明要写出该工程的目的,施工的依据,该项工程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基本情况、危险部位、事故预想等。
2、施工(检修)方案要写出该工程的总体工作思路,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各工种、各专业的配合情况及作业步骤等。
3、施工(检修)进度计划,应包括单项作业序号,作业内容,作业开工时间,作业结束时间,应配合的工作要求,停电的范围,工作负责人等。
4、组织措施,应明确工程总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大型工程还应明确专职安全员和技术负责人。
5、安全措施,必须保证施工(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包括以下内容:
(1)详细注明该项工程的带电点及施工(检修)中的危险点和隐蔽性危险点。
(2)现场安全措施的布置,对带电点、危险点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标志以及危险部位的专责监护等。
(3)对施工(检修)人员的要求,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技术规程),必须使用的安全防护器具和设施。
(4)明确写出施工(检修)中各分界点的管理范围以及安全责任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能留有管理死角。
(5)交叉作业应制定工作先后程序,并明确专职监护人进行协调。
6、技术措施
(1)针对该项工程施工(检修)使用的机械工具及设备可能给施工(检修)人员带来的危害,应采取哪些技术措施除危害。如检查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机械是否超载等。
(2)要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如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保管等。
(3)要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和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4)要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清除危险。如人员的乘车安全,大型设备运输的限速、限高、限宽等技术措施。
四、措施和审批程序
1、大型工程措施审批实行传递卡制度(格式见附件二),措施应在开工前三日编制完毕,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已审批的措施一式五份,在开工前一日应返回主管局长、安监科、生技科、运行单位、施工(检修)单位各一份。
2、在已运行的设备区内,进行土建改造、扩建工程的措施,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设备运行主管部门会审,报主管局长批准。已审批的措施一式五份,在开工前一日应返回主管局长、安监科、生技科、运行单位、施工(检修)单位各一份。
3、不复杂的单位班组小型作业,其措施经本单位安全员审批后即可执行。
五、措施的执行
1、审查批准后的措施方可实行,应编制措施的施工(检修)工程,无审查批准的措施不得开工。
2、多单位配合的交叉作业,各施工(检修)单位均应编写措施,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负责明确分界点,作业项目及开工时,均应重新报批现场措施。
3、对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同一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工时,均应重新报批现场措施。
4、凡执行现场作业措施者,应在施工(检修)前对工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待,若现场施工(检修)条件与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相符时,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请示措施批准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局长后,方可更改。得到批准后,按照新的措施进行作业。
5、现场作业技术安全措施由各施工(检修)单位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全监督人员对现场措施有否定权,局安监科、生技科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应执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者,若发现无措施开工,擅自更改措施,现场实际情况与措施不符就开工等情况,对工作负责人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如与有关规程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规程为准,并由安监科负责解释。
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有关单位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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