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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知识

2014-12-26 15:42|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1898| 评论: 0

摘要: 1.职业危害因素的定义与分类 (1)职业危害因素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2)职业性危害因素分类 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环境因素(包括物理因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③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人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与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样,进行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6.职业病危害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定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情况表;
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③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④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⑤生产工艺流程图;
⑥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⑦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⑧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①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7.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①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职业禁忌证,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的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③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④应急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①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病报告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即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成为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报告的责任人或责任主体,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归纳如下:
①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④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⑤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⑥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⑧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4)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5)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①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在岗的非编制职工患有尘肺病时也应填报。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尘肺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开始接尘日期、实际接尘工龄、尘肺病种类、胸片编号、诊数结论、报告类别、死亡信息、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②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因农药生产而发生中毒者归人职业病报告卡,不统计在此报告卡内。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农药中毒患者的基本信息、中毒农药名称、中毒农药类别、中毒类型、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③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本报告卡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专业工龄、职业病种类、具体病名、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发生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2)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性能分类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四条中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在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10月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文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如下6大类:
①头部护具类;
②呼吸护具类;
③眼(面)护具类:
④防护服类:
⑤防护鞋类;
⑥防坠落护具类。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3)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类
①头部防护用品
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②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③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④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劳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⑤手部防护用品
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⑥足部防护用品
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耐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
⑦躯干防护用品
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⑧护肤用品
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
⑨防坠落用品
用于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网、踩板等
(4)劳动防护用品按用途分类
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耐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①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②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③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责任为:
①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②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③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④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⑤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8)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检查的内容包括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③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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