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管理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电工是供电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直接从事农村供电生产和服务工作。加强和规范管理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对于维护农村电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电网可靠运行,提高农村用电优质服务水平,全面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招用的从事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和农村用电服务工作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
三、规范劳动关系
(一)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招用农村电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与农村电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分别采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附件1)和《非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附件2)。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按有关规定到供电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各供电企业应根据农村电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行全日制工作制或非全日制工作制。对于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农村电工应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
(三)招用的农村电工应符合《河北省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细则》(冀经贸调〔1999〕47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招用的农村电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四、农村电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按月(日)计酬;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按小时计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月(日)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累计周、月工作时间由各供电企业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范围等因素核定。累计周、月工作时间超出核定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计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各供电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电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农村电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三)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各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1、依法将农村电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招用的农村电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积极将农村电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供电企业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要求和各统筹地区的统一部署,为本企业招用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和统筹地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研究探索适合农村电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以前,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以尝试将稳定就业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费。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代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
五、规范和加强农村电工管理
(一)各供电企业要建立使用农村电工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录用条件招用农村电工。在规范劳动关系的初始阶段,条件成熟的单位应按照劳动定员数量招用农村电工。
(二)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根据农村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和提高农村用电优质服务的要求,各供电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工生产技能的培训力度,并进行生产技能考试考核。
(三)各供电企业要加强农村电工劳动合同管理,与农村电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四)各供电企业要依法招用农村电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范管理农村电工实施细则。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略)
2、非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