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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发出《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5-5-11 18:53|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3022|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 记者王予杰报道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合规、尊重历史、依据事实、分类分时、妥善处理 ...
  本报讯 记者王予杰报道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合规、尊重历史、依据事实、分类分时、妥善处理”的原则,省人社厅近日发出《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两改一同价”前落聘农村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1999年“两改一同价”前农村电力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电工由村委会指定和管理使用,其身份是农民,没有脱离农业生产,与供电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二、“两改一同价”期间落聘农村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两改一同价”期间是指:自1999年我省对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起,到开始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止。

  “两改一同价”期间落聘农村电工与供电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三、“两改一同价”后农电用工补缴养老保险问题

  “两改一同价”后经供电企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与农电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其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建立不完善的可以补缴。

  《意见》还对补缴范围和时间、缴费标准、缴费来源和缴纳期限、补缴程序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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