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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法规相继出台 有法可依初具雏形

2015-1-22 11:07|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34| 评论: 0

摘要: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9号国务院令予以正式公布。这是继《电力监管条例》后的第二个电力监管方面的国务院条例。   其 ...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9号国务院令予以正式公布。这是继《电力监管条例》后的第二个电力监管方面的国务院条例。

  其实,自2003年电监会成立后,电力监管法制建设就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电力监管立法从未停歇。

  电监会组建以后,就着手进行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建设,出台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则。

  2005年2月1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电力监管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则第一次将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写入了法律层次的立法。从此,电力监管立法更是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之后,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又陆续颁布和修改了《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等二十多个电力监管规章。

  时至今日,可以说电力监管立法从无到有,并且正在从糙到精、从粗到细,中国的电力监管法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当前的电力法制建设,虽然与电力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还有差距,但目前的电力监管法规和规章为电力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初步具备了“可为”之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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