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监局 2011年第三季度,华中电监局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共接到各类信息10855件。根据信息内容及诉求情况分析,有效信息299件。其中,投诉9件、占3%,举报1件、占0.3%,咨询等其他事项289件、占96.7%。 一、投诉举报事项类别统计7月~9月,华中电监局共计受理湖北、江西、重庆三省(市)投诉举报9件。其中,湖北地区投诉举报6件、占66.7%,江西地区投诉3件、占33.3%。 在受理的9件投诉举报事项中,供电服务类投诉5件、占55.6%,电力安全类投诉2件、占22.2%,其他事项类举报投诉2件、占22.2%,未受理电力市场、电价执行、输电服务、业务许可及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本季度投诉举报受理量较少,主要问题相对集中在供电服务方面,个别用户反映供电公司接错进户线,导致邻近用户之间产生电费纠纷;因供电公司未对低压出线侧进行改造和负荷平衡测算,导致变压器反复跳闸,影响居民生活用电。 三、投诉举报信息特点分析(一)信息登入总量及受理事项数量均有所下降2011年第三季度,华中电监局接收到的信息登入总量较去年同期下降13.3%,受理投诉举报事项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79.5%。主要原因为,经过华中电监局长期以来的监督和规范,供电公司服务规范有所加强,停电原因及时公告,致力投入配网改造,各项活动宣传力度加大,向用户反馈的信息量增多,多数用户在询问得到相关信息后,表示理解并不再投诉举报。 (二)咨询类信息集中反映配网改造进度缓慢7月~9月,12398热线共解答各类咨询289件。受天气影响,第三季度华中地区用电负荷大,持续处于高峰,用户反映供电公司承诺对供电能力不足,造成用户端电压偏低的配网进行改造的程序繁琐,耗时过长,且具体流程不公开,虽然供电公司对用户的询问和质疑都作了详细的解释,但并未能完全取得用户的信任。 河南电监办 2011年第三季度,河南电监办12398投诉举报热线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咨询和其他信息共计1310件,其中,有效信息1126件。按照所反映内容及诉求情况分类,有效信息中,投诉18件,占1.6%,举报4件,占0.3%,咨询971件,占86.2%,其他133件,占11.9%。 一、投诉举报总体情况从有效信息来源看:来自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1079件,占95.8%;电子邮件36件,占3.2%;手机短信9件,占0.8%;信件2件,占0.2%。 从有效信息的事项类别看:供电服务916件,占81.3%;电力安全23件,占2%;电价执行28件,占2.5%;资质许可26件,占2.3%;其它事项133件,占11.9%。 二、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一)供电质量问题。迎峰度夏期间,用电负荷上升较快,个别农村地区原有变压器无法满足当前用电需求,造成供电紧张,用户反映频繁停电。 (二)供电服务类问题。个别县级、农村地区,在出现电压不稳定引起电器烧坏时,用户向当地供电企业反映后,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另外,个别地区供电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在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未提前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对用户生产、生活带来及大不便。 (三)电价执行类问题。个别地区的供电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开展电价专项普查工作,对电价执行标准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无法保障用户利益和供电企业效益。 (四)电力安全方面。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线路与树木间的安全距离,以及线路与房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在近期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个别供电企业客服人员专业知识较为欠缺,服务意识较差,在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告知用户行为不规范。针对此类问题,各级供电企业要全面加强客服人员专业知识、服务意识培训,杜绝因专业知识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再次发生。 山西电监办 2011年三季度,山西省登录12398投诉举报平台2038人次。根据反映内容及诉求情况分析,共收到有效信息206件,其中:投诉66件,占32%,举报3件,占1%,咨询137件,占67%,在规定期限内办结206件,办结率100%。 一、投诉举报事项分类206件有效信息中,投诉举报信息69件,咨询类信息137件。涉及供电服务201件,电力市场2件,电力安全3件。 二、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分析从上述分类情况来看,供电服务的投诉举报事项相对较多,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供电服务方面。主要是部分农村和较为偏远地区农网线路薄弱,易发生跳闸、短路等故障停电现象;部分基层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差,故障停电时间过长,恢复供电不及时;部分地区变电站的增容和建设速度落后于用电负荷增长速度,在用电高峰期经常发生停限电的情况;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待用户态度较差,语言粗鲁等情况。 2.电力安全方面。部分高压线路跨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居民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种植高大乔木引发纠纷。 三、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的原则,强化稽查后续监管。 一是对情节较轻,责成电力企业先行了解情况;对于带有面上的普遍性问题,约谈电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上报我办。 二是对问题较严重的问题,组织调查分析下发监管意见书,提出监管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的问题、疑点,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和诫勉,听取当事人解释,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四是及时处理,事后约谈。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说明问题,剖析原因,落实整改,规范行为,并接受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