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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需积极跟进

2015-1-22 11:09|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48| 评论: 0

摘要: 国家电监会近期出台的《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全国性缺电和厂网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突破电力企业难言之隐,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和解决 ...
国家电监会近期出台的《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全国性缺电和厂网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突破电力企业难言之隐,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和解决厂网运行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探索科学发电调度和电力市场运行新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电力企业经营能力和管控能力的需要。

  《通知》突出厂网合同电量分层优化的程度、购售电合同的兑现能力、电力交易市场竞争规则的实效性、电力调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对交易市场的规则、操作的步骤、方法、权限、范围等都作出了详细的界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合同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实际操作提供可靠依据。然而,由于将会受到原操作模式、旧思维方式、常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等的影响和制约,《通知》要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跟进。

  一是提高执行力。电力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贯彻《通知》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企业参与厂网电量分层优化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技术培训,督促电量分解相关人员加强业务技能知识学习,全面了解购售电合同范文内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灵活掌握和运用电力生产流程、系统负荷分配方式、调度操作规程和电量计划分析系统等,不断提高电量分解计划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加强厂网之间的议事决策职能,丰富和提高厂网之间的沟通层次,平等、友好协商处理和解决厂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索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市场运行新模式,打造安全、优质、经济的电力生产系统。

  二是准确及时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要求和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报送规定,按照信息报送的类别、内容、时间、方法和途径,及时将企业每时、每天、每月、每阶段的安全全产、机组负荷、停备检修、区域水情和煤碳储存等情况及时上报,为调度预测分析电网供需要求、调整发电计划、合理分配电源提供依据,避免误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电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后,更加注意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为预防事故灾害、缩小事故范围、挽回经济损失赢得宝贵的时间,为抢救创造条件。

  三是规范购售电行为。当前,有些地方的统调及发电企业并未完全履行电量合同签约手续,厂网双方站在各自立场考虑问题,时常谈不拢,导致合同签订困难;而有些地方就算履约签订合同,也只不过是个形式,其中出现很多霸王条款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电力市场运营秩序混乱。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约束外,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工作考核机制和履约问责考核机制,来规范购售电行为,要求没有参照范本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范本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签订合同,也可能通过专家评估,查找厂网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与范本相抵触的条款内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约。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消除购售电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杜绝厚此薄彼,同时通过建立合同备案台帐,全面掌握区域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购售电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合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签备工作的电力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交易合同执行不严肃,履约率不高,特别是在煤炭紧张时期终止合同的问题,一方面按照《通知》规定的约束条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争议约谈协调机制,针对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严格按照范本要求和相关政策精神进行协调,使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共同应对市场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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