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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触电伤亡事故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2015-2-11 13:53|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950| 评论: 0

摘要: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供电企业甚至法院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同样案情不同判决的情况。比如同为在高压线下钓鱼被电击伤,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供电企业甚至法院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同样案情不同判决的情况。比如同为在高压线下钓鱼被电击伤,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更使供电企业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标准不一,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此类情况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把握双方过错程度不统一造成的。现笔者结合触电事故的归责原则,谈谈触电伤亡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在处理事故中的应用。

一、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相抵原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该原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此既可以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3,该原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上所述,供电企业在类似事故中承担不同的责任,正是对供电企业赔偿责任不同程度的减轻。

二、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其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既有惩罚侵害人、对社会成员有警示作用,更有确认新的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定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知,从事高压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管高压作业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除非证明此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电压在1千伏及以上等级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根据《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相关原则,1千伏以下的的非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三、过失相抵原则法理分析

1,过错责任下的过失相抵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村民贾某在攀爬电杆取缠在导线上的风筝时,触碰220伏带电导线导致受伤。因为220伏为非高压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供电企业未在导电设备上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有一定的过失,贾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有重大过失。所以贾某的损害赔偿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由供电企业进行合理的分担。

2,无过错责任下的过失相抵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在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二是加害人没有过错。因受害人重大过失,未能避免损害发生,增加了加害人额外负担,故应依公平原则减轻加害人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人虽有重大过失,但加害人也有过错时,不得适用。因为无过错归责的根本精神就是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加害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因受害人重大过失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加害人实质上无过错,加害人必须证明其无过错以及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因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不考虑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仍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就无从体现无过错归责原则加重加害人责任这一基本精神。因此,在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加害人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某单位职工张某在为单位悬挂宣传横幅时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导致触电损害,经查该电杆未悬挂“高压有点、禁止攀爬”等警示标志,这是一起高压触电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和供电企业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供电企业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2)正确适用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即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法》第六十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免责事由不同于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只能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的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免责事由的出现完全免除了加害人责任的承担。故在上述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正确引用,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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