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之后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电耗子”偷电不仅要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还将被处以补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类行为可认定为窃电 《办法》提出,7类行为可被认定为窃电: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使用窃电装置;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对窃电量有异议可投诉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没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供电营业的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同时,窃电者还要被追加罚款,其标准是:处以补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罚款标准则提高至3倍以上5倍以下。 违规断电造成损失要赔偿 《办法》还明确,电力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但有前提条件:须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同时,电力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供电企业违规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窃电量计算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窃电时间如果无法查明,窃电日数按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电力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按自开始供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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