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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传播和声援——关注:湖南澧县300多名农电工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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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关注:湖南澧县300多名农电工罢工

说明:湖南澧县农电工的“维权书”介绍,电力局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同工同酬风险”,注册了一家私营性质的“三新农电服务公司”,“收容”400多名农电工(公司注册于2007年,但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他们的岗位毫无保障,干着一线辛苦活,但领导却可以只给他们极低的工资待遇(约为正式工的四分之一),甚至没有加班费!这以后,他们的维权活动就开始了。他们曾要求加入工会,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接着是要求成立工会,但遭到推搪(实为拒绝)。2009年他们在红网发布过《请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议信。之后进行过集体维权活动,但因故中止。今年,即2013年,他们再次起而维权,应该算是“重振旗鼓”吧。为此,他们选出维权代表,组成维权代表会,与电力局领导交涉,却被扣上“少数人打着维权旗号胁迫不明真相的人”的帽子。他们只好决定“选择暂停向澧县电力局提供劳务”,实即罢工。
   澧县属于常德市。农电工在网上发布的《常德电业局,请你们重视农电工的诉求》一文写道:“目前,全市农电工正在掀起一股维权的浪潮,澧县最为激烈-----我们的声势将浩大无比!”
  据湖南国网员工告知,澧县农电工的罢工已正式开始!领导这下急了。但从以往领导们的所做所为来看,从多年来各地国网公司对维权职工采取的颇为“成功”的打压手段来看,前途一定不平坦。我们希望这个事件能得到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国网各地职工(特别是派遣工、农电工)的关注和声援。
  附上三份文件:《湖南澧县农电工维权书》(2013年8月)、《两次拜访澧县总工会》(2010年5月)、《请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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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6: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湖南澧县农电工维权书

来源: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686422
http://tieba.baidu.com/p/2555294153

澧县农电工关于暂停向供电企业提供劳务的汇报

澧县农电工 发表于 2013-08-25 17:34:04 『标签:酸甜苦辣 常德->澧县 劳动保障』


  澧县人大、澧县人民政府、澧县总工会、各乡(镇)政府领导:

  我们是澧县300多名农电工联名推选并授权的维权代表,经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会议一致通过,澧县农电工决定自2013年9月2日起暂停向澧县电力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现将停工决定报告给各位领导,并将我们决定停工的理由向各位领导汇报。

  农电工的前身就是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2000年2月以前,电管站属乡(镇)政府管理,农电工是乡(镇)事业单位人员。1999年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澧县于2000年3月撤销乡(镇)电管站,成立由县电力局下属的供电所,直到2006年底,我们农电工和电力局签订《劳动合同》,是电力局直接用工,但是,农电工和电力局的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后,澧县电力局为了让农电工与电力局的正式工继续同工不同酬,注册成立了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然后,用欺骗手段将农电工的身份置换到农电公司。从2007年1月起,我们农电工除了和农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外,有关农电工的人事任命、人员调动、财务审批、工作安排仍然和以前一样由电力局控制,农电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都是由电力局正式工担任。因此,外人和我们农电工自己都一直认为农电公司应该是电力局的下属单位。直到几天前我们才听说,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农电公司性质为私营,电力局和农电公司只是业务委托和业务承揽关系,电力局把农村抄表收费、高低压线路维护、电表轮换等工作委托给农电总站(农电总站是地方政府的管电组织、由电力局主管),农电总站再以服务合同的形式把工作委托给农电公司,由农电总站付给农电公司业务承揽费(承揽费总额等于农电工工资总额),农电公司没有利润、没有财产、不设财务。说到这来,领导们可能会一头雾水,这么绕来绕去,农电公司究竟是个什么样公司啊?事实上,农电公司就是一空壳公司。它的作用就是:干活时,农电工必须和电力局正式工一样乃至干得更多,因为我们都是电力局领导下的一家人;发钱时,农电工只能拿正式工的四分之一,因为正式工是电力局的人,农电工是农电公司的员工,我们不是一家人。

  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到龄的农电工退休了,有一个姓王的农电工师傅干了几十年,退休工资只有1037元,住房公积金12000元,而同时退休的电力局一位姓刘的正式工师傅退休工资高达3800元,住房公积金23万多元,企业年金10多万元,我们听说后感到很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电力局正式工的养老保险金是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工资的12%缴纳的,而我们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金是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工资的6%缴纳的。

  了解以上情况后,我们于2013年7月16日委托两名农电工代表向澧县电力局局长谭国华口头反映农电工关心的问题,要澧县电力局给我们补缴养老保险金,要求电力局告诉我们农电公司的股东是谁、股东的财产状况如何、股东的办公地址在哪里、农电公司和电力局是什么关系、农电工和电力局是什么用工关系?等等,这些都是事关农电工切身利益、农电工有权知道的问题,澧县电力局或否认、或搪塞,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之后农电工代表又几次为同样的问题找澧县电力局的局长和书记口头交涉,仍然没有结果。于是,2013年8月19日,澧县农电工维权代给澧县电力局送达了《澧县农电工维权决议告知书》,要求澧县电力局书面回复与农电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澧县电力局不仅没有按要求合理回复,还给维权代表扣上一顶“少数人打着维权旗号胁迫不明真相的人”的帽子。

  试问,我们要求依法补缴养老保险金有什么错?我们想知道自己在为谁打工有什么错?我们想成立工会有什么错?农电公司是私营企业,万一老板卷款私逃,我们的工钱找谁要?

  所以,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农电工只能选择暂停向澧县电力局提供劳务,待事关农电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弄清楚之后再继续工作,如果因此给各级政府和广大客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附:《澧县农电工维权决议告知书》

                        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

                          2013年8月24日


澧县农电工维权决议告知书


  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

  我们是澧县农电工联名推选的维权代表,为了维护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我们农电工的合法权益,经维权代表会议商议后形成决议,要求你公司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我们说清楚以下疑问:

  1、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谁?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的所有制性质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产状况如何?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人代表是谁?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办公地址在哪里?

  2、你公司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关系?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是谁,他们和你公司是什么关系?你公司对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任免和人员调动是否有决定权?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服务部的开支条据是否要经过你公司管理人员审批签字,开支条据在哪里入帐,主管会计是谁,主管会计和你公司及常德市供电公司是什么关系?

  3、你公司和我们农电工是否有用工关系?如果有用工关系,是直接用工、劳务派遣、还是业务外委?

  4、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成立工会,成立工会是否需经供电公司批准,为什么?

  以上疑问,是农电工的重大关切。将以上疑问弄清、理顺,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我们农电工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证。请你公司明确说明,并于2013年8月23 日前回复给我们,如果逾期不回复,或回复中有遗漏、用语模糊等,我们都会将之视为是你公司对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我们农电工的合法权益的不尊重。所以,在所有疑问厘清之前,我们农电工将会暂停为你公司提供劳务,请你公司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澧县农电工维权维权代表:
                       2013年8月17日
                       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澧县农电工维权决议告知书


  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

  由于你公司对我们农电工的合法诉求没有合理答复,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经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会议商议,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一致同意暂停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澧县农电工暂停向你公司提供劳务,请你公司做好应对准备,另找合作伙伴。否则,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
                       2013年8月24日
                       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澧县农电工维权决议告知书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对我们农电工的合法诉求没有合理答复,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经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会议商议,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一致同意暂停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澧县农电工暂停向国家电网湖南澧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请公司执行维权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

                       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
                       2013年8月24日
                       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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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6: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请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

来源: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686422
农民山大王 发表于 2009-05-06 17:34:02
『标签:咨询求助 常德 劳动保障』


  强烈要求政府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

  我们是一直在湖南澧县农村从事国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农电工人(国家认可工种为农网配电营业工),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人为国有澧县电力局。依据1999年1月4日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的政策精神,澧县农村电力资产由乡镇村集体所有全部无偿划拨给澧县电力局,我们澧县农电工人(乡镇一级)的人员于2000年2月底由原乡镇电管站整体转换到澧县电力局成立的下属供电所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供电所安排,劳动合同与澧县电力局签订,工资由澧县电力局发放,养老保险由澧县电力局和个人共同缴纳至2006年底,但我们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直与澧县电力局职工同工不同酬。
  2006年12月底,澧县电力局依据湖南省电力公司规避同工同酬等用工法律风险的政策要求,出资成立了农电劳务派遣公司——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我们农电工人332人的劳动合同由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垄断强势地位全部转置到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后来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人不知何故又被改为澧县电力局下属关联的澧县景程电力安装公司(原澧县电力局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来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1. 逆向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我们澧县农电工人在未成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从事国有澧县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和管理,我们澧县农电工人的真正用人单位是澧县电力局而不是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各服务部经理都是澧县电力局的职工,公司没有任何财务开支权,连买张打印纸都须要澧县电力局审批,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工作安排及掌控由澧县电力局说了算,是彻头彻尾的空壳、皮包、仅有招牌的公司。
  设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前我们的工作任务、性质及管理的资产并且资产的收益人和设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后我们的工作任务、性质及管理的资产并且资产的收益人没有任何变化,有的人连工作10几年的办公桌也没有变化,我们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以及处罚规定、管理制度都是直接套用澧县电力局及国网公司系统的而不是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澧县电力局和常德电业局每年还在我们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中评选直接由他们署名颁发的“优秀农电工”奖。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严重损害了我们就业平等权,是法定不得设立的情形,请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理。

  2. 同工不同酬: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和部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澧县电力局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以及年人均7.8万元以上的工资待遇;但同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副经理(即供电所副所长)和农电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年人均工资仅及电力局职工的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剥夺了我们法定的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理。

  3. 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只能由澧县电力局职工担任,农电工中也有全国百佳优秀农电工如马业国同志,他难道也如澧县电力局有的人所言“农电工素质差”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凭啥歧视咱农电工就不能当服务部经理(供电所所长)?

  4. 剥夺我们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12月底成立以来,对我们332名农电工要求成立农电工会的要求置之不理,一直推诿压制我们的正当诉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是典型的剥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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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6: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5. 剥夺我们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12月底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成立职代会,我们332名农电工一直没有办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以前在政府网站投诉过,就是没人理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科学发展观难道是不包括农电资产及农电工人的吗?

  6. 管理和处罚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直接套用省市县级电力系统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执行同等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都没有,怎么谈得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7. 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垄断强势地位故意不约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且劳动合同文本并没有发给劳动者一份,给予员工不平等待遇。没有依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违法行为我们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要求与我们同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和部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服务部工作的澧县电力局职工“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8. 非法占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农电工人的物权而不与合理补偿。现在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一般都管理近1000个左右分散的农村用户,摩托车已成为从事工作必须的代步工具,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乘用自己的摩托车为澧县电力局进行资产运行和维护管理,而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予以任何补偿,为什么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力局职工必须派车才可以去完成工作,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却不能享受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你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什么无缘无故白白占有农电工人的摩托车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不予任何补偿?谁给你这样的权利?你是“电老虎”就不得了吗?

  9. 我们工龄在10年以上的农电工人都曾经要求与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诉,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彻头彻尾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干着非法勾当的劳务派遣公司  它“藐视国法,剥夺人权”,严重危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就是典型的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和关联单位成立的无良血汗工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为什么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呢?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强烈要求政府予以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这是我们广大员工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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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6: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澧县农电公司,请作废你的错误的处罚决定

http://ts.voc.com.cn/question/view/130953.html
投诉直通车 > 投诉举报
投诉主题:澧县农电公司,请作废你的错误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08:59

常德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请你收回澧农电(2013)12号文件错误的处罚决定并作废,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向阳桥供电所所长孙圣华,分管副所长及现场把关人方千喜并非澧县供电公司员工,供电所是供电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孙圣华和方千喜系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服务部员工,如果你们澧县供电公司非得把他们作为澧县供电公司员工看待,这将作为同工不同酬的直接证据使用。孙圣华和方千喜没有理由和义务遵守非所属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澧县农电管理总站承揽的委托业务,你反过来根据《澧县电力局安全生产事件量化记分及安全绩效排名办法》,扣除向阳桥供电所安全绩效分10分,你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你一澧县农电管理总站请的小工,有什么嘴脸去替和你八不相干的别人越俎代庖而做主?这和野汉子当家汉子的家有什么不同,也太不要脸了吧?!

第三,《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实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一张废纸,对上述两人的处罚是无效和非法的,请予收回并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你公司什么时候成立的工会和职代会?请拿会议记录为证。

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你公司每一起侵犯农电工权益的处罚提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澧县农电工维权代表

8.26
发表于 2013-11-17 22: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湖南澧县农电工兄弟好样的,不知现在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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