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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5-2-19 17: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石家庄
农民山大王 发表于 2009-05-06 17:34:02
『标签:咨询求助 常德 劳动保障』


  强烈要求政府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

  我们是一直在湖南澧县农村从事国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农电工人(国家认可工种为农网配电营业工),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人为国有澧县电力局。依据1999年1月4日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的政策精神,澧县农村电力资产由乡镇村集体所有全部无偿划拨给澧县电力局,我们澧县农电工人(乡镇一级)的人员于2000年2月底由原乡镇电管站整体转换到澧县电力局成立的下属供电所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供电所安排,劳动合同与澧县电力局签订,工资由澧县电力局发放,养老保险由澧县电力局和个人共同缴纳至2006年底,但我们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直与澧县电力局职工同工不同酬。
  2006年12月底,澧县电力局依据湖南省电力公司规避同工同酬等用工法律风险的政策要求,出资成立了农电劳务派遣公司——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我们农电工人332人的劳动合同由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垄断强势地位全部转置到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后来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人不知何故又被改为澧县电力局下属关联的澧县景程电力安装公司(原澧县电力局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来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1. 逆向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我们澧县农电工人在未成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从事国有澧县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和管理,我们澧县农电工人的真正用人单位是澧县电力局而不是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各服务部经理都是澧县电力局的职工,公司没有任何财务开支权,连买张打印纸都须要澧县电力局审批,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工作安排及掌控由澧县电力局说了算,是彻头彻尾的空壳、皮包、仅有招牌的公司。
  设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前我们的工作任务、性质及管理的资产并且资产的收益人和设立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后我们的工作任务、性质及管理的资产并且资产的收益人没有任何变化,有的人连工作10几年的办公桌也没有变化,我们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以及处罚规定、管理制度都是直接套用澧县电力局及国网公司系统的而不是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澧县电力局和常德电业局每年还在我们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中评选直接由他们署名颁发的“优秀农电工”奖。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严重损害了我们就业平等权,是法定不得设立的情形,请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理。

  2. 同工不同酬: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和部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澧县电力局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以及年人均7.8万元以上的工资待遇;但同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副经理(即供电所副所长)和农电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年人均工资仅及电力局职工的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剥夺了我们法定的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理。

  3. 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只能由澧县电力局职工担任,农电工中也有全国百佳优秀农电工如马业国同志,他难道也如澧县电力局有的人所言“农电工素质差”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凭啥歧视咱农电工就不能当服务部经理(供电所所长)?

  4. 剥夺我们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12月底成立以来,对我们332名农电工要求成立农电工会的要求置之不理,一直推诿压制我们的正当诉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是典型的剥夺人权。


  5. 剥夺我们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12月底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成立职代会,我们332名农电工一直没有办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以前在政府网站投诉过,就是没人理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科学发展观难道是不包括农电资产及农电工人的吗?

  6. 管理和处罚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直接套用省市县级电力系统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执行同等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都没有,怎么谈得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7. 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垄断强势地位故意不约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且劳动合同文本并没有发给劳动者一份,给予员工不平等待遇。没有依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违法行为我们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要求与我们同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各服务部经理(即供电所所长)和部分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服务部工作的澧县电力局职工“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8. 非法占用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农电工人的物权而不与合理补偿。现在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一般都管理近1000个左右分散的农村用户,摩托车已成为从事工作必须的代步工具,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乘用自己的摩托车为澧县电力局进行资产运行和维护管理,而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予以任何补偿,为什么澧县电力局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力局职工必须派车才可以去完成工作,而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人中的台区管理员却不能享受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你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什么无缘无故白白占有农电工人的摩托车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不予任何补偿?谁给你这样的权利?你是“电老虎”就不得了吗?

  9. 我们工龄在10年以上的农电工人都曾经要求与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诉,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彻头彻尾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干着非法勾当的劳务派遣公司  它“藐视国法,剥夺人权”,严重危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就是典型的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和关联单位成立的无良血汗工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为什么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呢?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强烈要求政府予以取缔“澧县三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非法劳务派遣公司!!!这是我们广大员工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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