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关心农电工?--农电工专业**律师王现辉代表农电工一封呼吁信
作者:王现辉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前为农村生产、生活供电服务的乡镇电管站人员或者在供电企业上班未没列入正式工行列的人员一种称呼。
1995-2000年,各地供电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农电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原乡镇电管站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乡镇供电所,并成为县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因此农电工成为县供电企业合同制员工。从2000年开始实施“两改一同价”以来,农电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10年历程,然而,由于供电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来落实农电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得农电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工身份不同。地方供电企业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公司内部实行二元化体制管理,将合同工人为分成正式工和农电工,造成等级壁垒森严,导致在农电管理的体制中,形成了不同的用工制度和不同的用工身份。地方供电企业却把农电管理视为一个包袱,把农电工当作最廉价劳动力。
二、同工不能同酬。地方供电企业不实行按劳取酬而是实行按身份分配收入的方式,农电工所做的工作量比公司正式职工多,但工资收入却很少,并且农电工的工资要实行考核发放。不同的工作环境,相同的工作任务,收入却如此悬殊成反比,怎能不让农电工不寒心?
三、机会不均等。由于农电工的身份问题,农电工很难有机会参与企业的各种活动及民主管理,成为了企业中的边缘人。事实上很多农电工经验很丰富,丝毫不逊色于正式工,并且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农电工去完成,但由于所谓身份的差别,直接导致了两者机会的不均等,你再有能力也无法和正式工站在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因此挫伤了农电工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
四、缺乏一种归属感。农电工渴望一种企业对他们的认同,也在努力寻找一种自己对企业的归属感。但在实际中却受到岐视和排挤,使得他们感觉自己处于一种“电力人非电力人,农民非农民”的尴尬境地,不免产生了“农电工到底姓农还是姓电?”的疑问,完全游离于企业之外,缺乏一种归属感。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造成农电工管理诸多矛盾的关键在于企业带有歧视性的用工二元化管理制度,由此引发出诸多如同工不同酬、福利不同、劳动关系混乱、机会不均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供电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却采取各种方式侵害电力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农电工”的权益侵害更为严重。个别供电企业甚至采取强迫手段逼迫“农电工”填写自愿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申请书,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或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未到期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直接与原供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原供电企业毫无关联的民用电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供电公司解聘农电职工,推向民营企业或非全日制或劳务派遣的做法,律师提示这是违法行为。供电公司应从稳定农电工队伍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同工同酬。
以上所述是我们的真情呼吁,希望各位领导慎重考虑,并尽快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610301975 资格证号:A20041305250293,
执业机构名称: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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