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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核、收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0-15 15: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为了加强营业管理,搞好抄、核、收工作,规范供电所结算,减少差错,制止电费核算的随意性,提高抄核收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供电所对计费电能表使用县(市)供电局统一的抄表卡,抄表人员必须按统一日期持卡到现场抄录实用电度,填卡字迹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抄表同期不得随意变动。
抄表员必须做到抄表到位,实抄率达到100%,不漏抄、不错抄、不估抄、不漏乘、误乘倍率,计算正确。
抄表员抄表后应立即将抄风千瓦时、电费金额和收费期限局面通知客户,以便电费及时回收。应推广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电费储蓄和预付电费等先进的电费管理办法。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抄表员如发现电能表烧坏、停转、空转、卡字、封印损坏、电能表被窃、表位挪动、用电量突增或突降、客户长期不用电以及违章用电、窃电等现象,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向本所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并予处理。
按照规定的现行各类电价标准,核算人员对抄表卡的记录,必须详细复核。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核算。
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到户,电费收据和结算凭证必须经过复核,加盖复核章后方可作为收费依据。
加强电费票据管理,完善领、核、销手续和制度,电费管理工作使用的账、卡、票据由县(市)局统一印制。必须妥善保管电费台帐、电费发票、结算凭证、收费印章、电费违约金收据等。不得遗失和缺少。确保账卡一致,账账相符。按规定年限保管到期应予销毁的,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凡因电能表计量错误或计算错误,向客户退补电费经所长或上一级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
电费回收必须月结月清,并按晨上缴。对逾期不交电费的客户,应由所长或营业负责人协调催交,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违约金,经多次工作仍不交费者,经领导批准予以停止供电。
加强对农村电工收缴电费的管理,取消农村电工电费承包制,按抄表周期定点张榜公布农村客户的电量、电价和电费收缴情况,增加电费电价的透明度。
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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