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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电工劳动合同的提醒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20-7-7 10: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
      全国各地农电同仁:
      我社会主义和协中国在供电网络一块中,网络最末梢的基层农村农电网络中的农电工,基本上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参与基层农村电网建设,由乡镇电力管理站体制转轨,并由国家电力网络供电公司收编聘用的服务于乡镇、农村的电力工人!
      一直以来,县、区级供电公司,对基层乡镇供电所员工的工作要求,比所谓的正式工标准定得还高,农电工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复杂多变,服务于农村千家万户,又是服务窗口行业的重中之重:二十四小时值班抢修制度、窗口营业制度等等!同时,面临着千家万户的复杂的局面!但,供电公司一直并没有把农电工纳为公司的员工,一直是以偏外的员工看待,并以廉价的劳动力的薪酬进行支付,且有些地方从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或是临时性的一年一订!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时,毕竟农村电网一块还得有人支撑和服务,为了还能够使用农电工这一块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供电公司想尽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以避免违法使用人力,表现一般如下:
一、        在供电公司内部,由员工集资入股的方式,集资五十万元,成立民营公司,这个民营公司,有些地方称为:三新公司、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等,不一而足!然后,让农电工与这个公司签约,由于法律规定作为公民,只能与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与三新公司签约的同时,与供电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或者,同时,迫使员工签订原与供电公司的劳动合同!
如此操作,是为了规避劳动法与劳动合同,三新公司或是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并不属于电网公司,性质上是提供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派遣性质的社会民营企业,也就是属于劳动局办的中劳动力中介公司性质等同!
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无非转换了一种形式,在工作职责上,是履行原来的职责,作为供电所的员工,还是做原来的事,但,事实上,已经不是企业的主人,也就不是供电资方的代表,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出了一些包括设备、设施以及人身伤害或是人身重大伤亡事故,那,作为受害的员工,找的是自己的单位的领导,而此,单位领导就并不是供电公司,而是民营公司,但民营公司并不是利益代表方,民营公司只是一年或是两年一签的劳务公司,没有办法提供帮助,最多只能是帮员工办一份保险!
同时,由民营公司派遣到供电公司打工,虽然可能与供电公司员工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但,在劳动合同上,却并不是一个单位的人,也就不是称为同事,同岗不同酬,是可以的,也就不必同工同酬!
还有,在与三新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原供电公司供职多年的劳动年限,也就是工龄,自然清除!
二、        与劳动局的劳务代理单位签订合同
性质与以上所提,是一样的,劳动局办的提供劳务的下属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内地,每年都在内地招收一部分农民工,对沿海企业进行劳务输出!
而农电工与这些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同样是一个道理,只不过,换个地方,人家是提供与沿海,而供电公司的农电工,如果签约,那就是提供到当地的劳务输出,但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有些供电公司,在让农电工签字之初,有的是采取哄或骗,或干脆明的欺!但,一般在最初几年内,供电公司的正式工与劳务工表现为原来的情况相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事实上的合法化,签字的农电工,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因为这份工作没有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农电工在物价持续上涨而待遇却得不到增长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就会越来越显得无助!
所以,没有与劳务代理企业签劳动合同的农电工,提请一定要注意,不能与这种公司签约,团结起来,一定不能签字;而已经签字了的农电工同行,想办法团结起来,再不与这些公司签约,同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将供电公司哄、骗、欺等情况向法律届诉讼,因为这种条件下签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如何操作,各地各自为阵!
团结,是最大的前提!
人人付出,人人得回报,等别人,只能会给一一击破!等事到临头,才知道当年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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