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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支付令在电费管理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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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3: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
[本网讯]在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工作中,用电人逾期或拒绝缴纳电费的情况多有发生,在大多数电费债权纠纷中,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争议。对于此类情况,供电企业在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不愿经受诉累的情况下,可依据督促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自己取得电费执行的依据,以简便方式及时使电费债权得以实现。
一、支付令的定义及特点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第191条至第19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详细的规定,支付令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1.支付令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支付令的适用仅限于特定的债务纠纷案件,即债务人给付的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符合一定的条件。钱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其适用范围要比通常诉讼程序小的多。
2.支付令的非诉性。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只需经过法院书面审查,以支付令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如果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便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申请人不得提出上诉。
3.支付令具有简便、快捷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需开庭审理,只需对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提供的债权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审查时无需通知和询问债务人,并由审判员一人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就可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清偿的支付令。经审查不成立的,则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故在整个程序中,法院仅需审查和送达,无需开庭审理,因此该程序比通常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4.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支付令应用于电费回收工作中的优点
督促程序的设置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案件,是一种简便、快捷的程序。这一程序应用于供电企业无争议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较快实现电费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债权人申请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相对于诉讼而言,督促程序的审理时限大大缩短,能较快的使电费债权得以实现。
2.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若用电人出现逾期缴费或故意拖欠的情况,供电企业常采用协商解决或经过第三方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多数情况下,用电人都能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并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或保证书等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却又出现推诿逃避,不能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法律给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供电企业不能依据还款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导致协议最终成了一纸空文。但若供电企业向法院申请签发了支付令,待15日异议期限届满若债务人对其债务无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供电企业可根据支付令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电人的财产用以清偿。
三、应用支付令应注意的问题
支付令虽然有快捷简便,关系明确的特点,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并不是想象中的简单,笔者试归纳出了以下几点应注意的问题。
1.督促程序应选择适用。督促程序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得方法,供电企业在使用时要根据自身债权的属性并结合督促程序的特征,主要分析纠纷是否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则积极申请,不符条件的则应选择其他可行的途径。

2.电费债权需已到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到期的债权才会具有执行的条件,电费债权何时到期,其主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一般情况下,电费结算日为本月月底,电费结算日期即为电费债权的到期日期,此时供电认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用电人清偿电费的支付令。债权保护的期限为2年,2年内供电人若不主张电费债权,则债权因超过诉讼期限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3.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比如用电人企业倒闭后,负责人不知所踪无法取得联系,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申请签发支付令。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电费纠纷一般是合同关系,则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

5.支付令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故供电企业申请执行支付令应该从支付令上载明的履行截止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否则,将失去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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