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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使得劳务派遣天生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在这种制度下,用工单位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从中挣到了钱,但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也正因为如此,国外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的国家也都对劳务派遣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劳务派遣这种并不完善的劳工制度却被一些国有企业当成了规避新劳动法的“挡箭牌”。在我国,不少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大客户”。据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出于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的误解和莫明的恐惧,这些本应该成为新劳动法积极践行者和遵从者的国有企业,竟然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这不仅是对广大职工的一大伤害,也是对国有企业形象的一次扭曲。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一些企业当作规避企业责任的工具,跟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使是在新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权责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新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组织能否盈利的性质加以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在对待员工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也界定不严格,一些规定难以实际操作等等。显然,这些国有企业正是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把大量的老员工推到劳务派遣公司,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于是乎,企业本来应该为这些员工付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似乎一转眼就与己无关。
“劳务派遣”就是一块黑心企业违法用工的“遮羞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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