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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的农电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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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09: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4-26 稿件来源:劳动关系处
鄂人社函〔2013〕2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0号)精神,我省准备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级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含专营和兼营,下同)名单,逐户走访,宣传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和《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建立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及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础台账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基础台账,逐级汇总整理上报。各市州于5月24日前将本地汇总整理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台账电子版报送省厅。
二、自查自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认真自查。劳务派遣单位重点自查注册资本(金)情况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及福利、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情况(见附件2)。用工单位重点自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三性”规定同工是否同酬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并按规定时间向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和电子表格(见附件3)。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按季逐级上报变化情况。
三、督促整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自查情况,逐户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其及时进行调整;对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顿;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要提请工商行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工单位以虚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未同工同酬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要指导其尽快调整到位。
此次专项行动,市、州对各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抽查面要达到50%,省对市、州、县的抽查面要达到20%。
整个专项行动在6月下旬完成。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本地专项行动总结的书面材料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省。
四、健全机制
建立行政许可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示行政许可流程、明确审查内容以及办理时限。从今年7月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不得核准该项经营范围。要按季在门户网站公告本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许可和撤销,下同)信息,市州门户网站汇总发布本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省门户网站汇总发布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方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查询。
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尚未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要以此为契机,尽快启动;已经启动的,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程序,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劳动用工信息。各地今年底必须全部启动用工备案工作。
建立劳务派遣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劳务派遣情况的制度;各级每季度向上级报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季报表(见附件4)和劳务派遣用工季度报表(见附件5),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各市州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劳务派遣用工季度报表和分析材料报省。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对方抄送有关信息(见附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联合组建工作专班,统一部署专项行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主动上门协调,掌握本级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专营和兼营,下同)名单;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整合本部门资源,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负责专班的日常工作,落实每一阶段工作验收的时间点和责任人,务求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开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础台账、劳务派遣季度报表软件,下发各地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级登记注册(时间截至今年3月31日)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将名单及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派专人参加专班的工作;对于清理整顿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劳动关系处叶军,办公电话027-87812372,传真号码027-87277126,移动电话13871028357,电子邮箱gzc0111@163.com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登记监管处杨志强,办公电话027-86791203,传真号码027-86783032,移动电话1360717382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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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5: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别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了。
发表于 2013-5-9 15: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宜昌
新瓶装老酒。什么时候见过法律是为被统治阶级服务的——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
 楼主| 发表于 2013-5-11 18: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白杨 发表于 2013-5-9 15:42
新瓶装老酒。什么时候见过法律是为被统治阶级服务的——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

呵呵 什么事情皆有可能发生,2002年农网改造的时候我们 这帮人基本都不知道维权,也很少有人知道中央的红头文件。 通讯也不发达  现在不一样了。法制慢慢健全了,通讯也发达了。该发生的事情也该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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