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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午10点多,山东临沂费县供电公司马庄供电所员工翟昌夫、程爱卿到张某家中催收陈欠半年的480元电费,遭到蛮横拒绝。张某手持石头,扬言要让翟昌夫头破血流、走不出他家门……现场形势严重威胁供电员工人身安全,程爱卿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现场调查取证,张某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费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天傍晚,张某被移送费县拘留所执行。张某也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杨建 赵辉)
小贴士:
1. 电是商品,客户用电应按时交纳电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来源:电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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