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辽宁省凤城市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电管站,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后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规定:“将乡镇政府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政府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2001年凤城农电局接收了各乡镇政府电管站的,人,财,物,接收前我们是乡镇政府电管站的合同制工人(请注意不是农民没有山林土地),直到2009年农供合一,省电力公司接收农电局时没有接收我们,这才发现原来农电局只接收了原乡镇政府电管站的,财,物,没有接收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所谓的择优录用也只是个骗局,说我们不属于农电局职工,说我们是农村电工。严重违背了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 80年代初,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政府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事业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我们在集资办电,村村通电到队队通电到户户通电贡献了汗水和青春。我们把一生的心血都献给了农村电网建设,现在丹东供电公司把我们原乡镇政府电管站的合同制工人,称为,农民合同工(不是农民),后又改称农电工,我们认为是丹东供电公司对国家有关农电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地位,原乡镇政府电管站不是破产,倒闭企业,和供电企业新招聘人员,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销的单位,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是带着乡镇政府电管站三十多年的劳动成果,人,财,物,合并到供电企业的,丹东供电公司为何要否定,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的多年贡献。供电企业只接收原乡镇政府电管站三十年积累的,财,物,而拒收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是违反国发1999(2)号文件“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精神。 鉴于上诉情况我们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退休人员有下面看法和要求: 1按国务院1999(2)号文件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凤城市农电局)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凤城农电局的职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家经贸委【2001】230号文件,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应该享受和农电局职工同等待遇。 3根据辽电办2009(606)号文件第四条 ”(四)以人为本,实事求是
划转移交接收工作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 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要求: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的合法身份,上划到供电企业后的农电局职工的身份,享受电力企业退休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早日把原乡镇政府电管站合同制职工纳入到,电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队伍里。 上述问题敬请领导调查解决和答复。 丹东供电公司凤城分公司原乡镇政府电管站 合同制职工 (人财物上划到供电企业后退休的不是农民的农民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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