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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 每人罚款5000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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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09: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本报讯(记者 邵群)昨天,市人社局发出《致全市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公开信》。公开信要求,用工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低至其用工总量10%以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万元标准罚款。
      公开信提醒,用工单位确需使用劳务派遣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符合规定。决定派遣劳动者在辅助性岗位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未履行民主程序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部门提醒,因劳务派遣比例不符合规定,或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而调整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如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行为,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凡查实用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社会公示,予以惩戒警示。
(责编:耿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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