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容篡改 电力必须纠错
还农电员工编制和身份
尊敬的各级领导:
1998-2002年间,全国各省各县各乡镇电管站经历了一场亘古未有的“厂网分开”大劫难,并被电力系统称为“农电体制改革”。可是,电力系统的此次的 “体制改革”是以践踏法律和农电工权益为代价,本身就是十分荒谬和错误的。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国发[1999]2号文件、国经贸委电力[1999]85号文件、国经贸委电力[1999]294号文件、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精神 ,文件中明确了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所招收的人员(现为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可是省供电公司却以农电工对待我们,首先是推出了“农电工”这一名词,事后连他们自己都觉得不妥,在2007年又把“农电工”改为“劳务派遣工”与什么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谓的实施方案和文件被说成了公平公正、供电公司单方面格式化、霸王条款合同也成了合法合规。供电公司如此有悖常理的做法,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供电公司这种做法,实质上是置党和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置员工生存利益于不顾,这种以最廉价的劳动力,且把我们“电管员”以“农电工”名义招聘劳动用工方式的错误政策,实质上就是凌驾于党和国家政策之上而强制推行的企业错误政策。同时也是离间党群关系和社会不和谐的制造者。供电公司的增效可以有很多方法,而靠牺牲“电管员”的生存和权益为代价的增效,是最没人性的选择。这种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忘恩负义地对待曾经为电力的发展和壮大兢兢业业工作二三十年的“电管员”,是多么不人道的行为。为了电力事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尽心尽力,鞠躬尽瘁!我们前人栽好的树,如今已成大树,而有些人却在这大树底下乘凉了。让我们“电管员”来承受改革的“阵痛”和改革的成本,让“电管员”以牺牲自己的利益和权益来换取供电公司今日的辉煌,以“电管员”的失,来换取供电公司的得。无论是在法理上、政策上,还是在人道上,都是应该遭到谴责和唾弃的。
1、供电公司可以知法犯法,公然与国家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抗。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我们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同样是做事,最高的可以是二十万年薪,最低的可以支付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的工资,(注:我们电管员的加班标准日工资仅仅20多元/天,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怎么还要划分三六九等呢?凭什么正式工就可以享受高薪,而“电管员”的工资就比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凭什么公司领导可以坐享其成,可以高于“电管员”七八倍的待遇?
2、供电公司可以超越了劳动合同法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派遣工的规定;把全部都是主要工作岗位.没有一个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电管员””作为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委工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而现实:我们“电管员”与正式工在同岗情况下基本工资及其它福利上有着翻倍的差距,这些都有据可查。同样是一岗,正式工是90元/岗,而农电工是40元/岗;同样是供电公司管辖,为什么其他县公司的农电工可以是90元/岗、70元/岗、50元/岗,而供电公司却只有40元/岗?为什么农电工不能享受福利性工资补贴?为什么正式工就有200元电费补贴(2012年5月份以前正式工有享受200元电费补贴,而6月份开始为了规避农电工吵电费补贴,就换了一种补贴叫津贴,从5月份59元增加到259元,换汤不换药),为什么农电工只能享受正式工一半的年终奖?又为什么其他县公司农电工可以享受年终奖全额奖?为什么我们连最基本的工龄工资都没有?我们在供电公司工作10多年了,公司却一直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长期劳动合同;我们在电力行业工作了近30年,难道还要我们去另某职业?难道我们就要做一辈子的临时工吗?我们是供电公司招进来的,为什么要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逆向劳务派遣合法吗?等等等等 很显然供电公司不是依法治企,而是有法不依、有规不遵、人治大于法治。如有失真,我们有必要把工资表上传到网上嗮一嗮。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现实:我们“电管员”,全部都是在主要工作岗位上工作,没有一个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工作,供电公司却把我们“电管员”作农电工(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委工)对待。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而公司却一直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长期劳动合同。等等…
供电公司公然违法。社会公义何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何在?政府何在?公司工会何在?作为国有企业应该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典范,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学习的模范。但是供电公司反而是拉大贫富差距的典型代表:在供电公司工作十多年了才为我们办齐五险一金,并且缴费基数远远不及正式工。工资待遇是正式员工的七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而工作确没有少干,政治待遇更没有,同工同酬、以人为本喊了多少年,只见正式工的工资年年涨,公司领导的工资年年飙……..
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分配制度,乃至现在国企正进行的“三集五大改制、重组”过程中,上级领导到基层调研,也只是走走过堂,不联系群众,不与农电工沟通,不去了解农电工的实际情况,光听供电公司反映的片面之词。公司领导就更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嗟咄之间就可以把我们正当诉求以“越级上访”定罪论处,决定我们的命运。工作的好坏: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我们为了保住一份工作,不得不曲意迎合,不得不委屈求全,趋炎附势,人身依附,出卖人格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缺乏一种道德规范,没有一种精神力量的统驭,导致中伤、排挤、倾轧,人性中各种邪恶的丑恶的行为沉渣泛起,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农电工之间,缺乏诚信,缺乏同情和关爱,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几乎不复存在。---这对我们民族的伤害、对国家元气的伤害,将是难以估量的。
众所周知,农电工目前收入主要来源是电费中农网维护费的一部分,而农网维护费是由折旧、维修、农电工工资、低压线损和税金5项费用构成的;此项费用的提取是靠从农村用电电费收入中计提。作为农电工用工主体的县供电公司,挟“工资总额”以令诸侯,昭然于天下-昭然若揭,基本上没有贴补公司强加于农电工职责之外的工作量收入,这是造成目前农电工薪资水平低的主要原因。我们只是得到了创造的全部价值一小部分,也就是维持员工及家庭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须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随着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制度的改革,本应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对员工进行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等等也因供电公司以“农电工”名义招聘劳动用工方式的错误政策,而予以延缓享受和无缘享受。说到底,我们“电管员”自己承担了本应国家、企业、员工三方承担的改革代价。我们“电管员”大多在电力行业工作了十多年到三十多年不等,都把美好的青春献给了电力的发展上,生活在工作一线,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已基本定型,却被供电公司遗弃,生活陷入困宭。
我们“电管员”,如今面临着经济拮据,家庭矛盾激化,贫困潦倒,度日如年,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目前我们的种种窘境,比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比贫困山区的农民都不如.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这样的遭遇竟发生在效益突飞猛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国际级电力系统昔日员工身上(我们成了社会不管,供电公司不管,政府不管的三不管人员)。无疑对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形成的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也给国家和电力系统的社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自厂网分开以后,全国的“电管员”也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次次奔走在各级电力、各级政府、信访部门等,无休止的个体、群体上访事件(滑稽的是:当我们去诉求上访,就有人来管了:公安也来了,电力也来了,政府也来了),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对电力公司以牺牲“电管员”的利益和权益来换取供电公司今日辉煌的错误政策之事件进行指责和思考,也诱发了广大在职农电工的困惑、不解甚至不安。总之,此次电力的错误政策,从开始实施到今天,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有目共睹,给政府的民生问题造成了额外负担,给党和政府提倡的和谐社会以莫大的讽刺。。。。能说这样的改革是成功的吗?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难道是以牺牲老一代电力职工的生计为代价的?电力要发展,要走向世界,难道我们“电管员”就是电力的包袱?
作为供电公司的领导,获得了人民授予的政权,本应该时时刻刻想着为农电工多某福祉,而一些领导却只顾着自己的仕途,想着如何牺牲老一辈电力系统昔日员工的利益,成就自己的事业,不惜越权且错误操作……….我们谨代表如上陈述中利益受到侵害的老一辈电力系统昔日员工,恳请各级政府,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国家发改委、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督促供电公司及时纠正错误,还我们应有的利益。并请尽快给我们一个圆满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最值得称道的就是有错必纠,像当年的反右、文革中的一些冤假错案等,都一一拨乱反正了,而发生在当代所谓电力系统的歧视“电管员”行为,以及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和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不过就是一个经不起时间检验的错误的企业政策而已,能让它成为一个历史的例外吗?“有错必纠”“实事求是”是我们党坚持的一贯路线方针,建党九十多年的历史再次证明,有了这一正确方针,党的事业无往而不胜。我们“电管员”真切的希望党和中央政府秉承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务实原则和态度,不要再对此问题视而不见,互相推諉和回避都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上访诉求也只不过是迟早的事情。只会引起更大更尖锐的矛盾。作为供电公司领导应该正视这个问题,更应该实事求是地反省执行错误政策给国家和企业名誉以及给“电管员”造成的生活和精神上的伤害,积极地回应这些把青春与血汗都献给了电力的老体制员工,从维护人权和关注民生出发,解决这个你们认为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还“电管员”一个公道。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农电工如上陈述的理由和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理合法。为此,我们“电管员”强烈要求各级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国家发改委、电监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督促省、市、县供电公司本着尊重历史事实,从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实事求是,面对现实, 尽快纠正供电公司对我们“电管员”的歧视行为,以及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和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还我们“电管员”员工身份!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
一、确认我们与供电公司客观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同供电公司存在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同供电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电公司应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供电公司。比例和岗位、工龄等给我们补缴和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等。
三、供电公司应给我们这些 “农电工”按同期参加工作及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全民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并对我们之前工作期间没有实行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的相应差额部份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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