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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维权依据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6-3-3 21: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青岛
农电工依据有关国家文件,法律法规:
国务院〔1998〕134号文件精神,国务院转发国经委〔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85号,294号,915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2006)28号,(2009)755号,1429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都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我们认为对国家有关农电体改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等文件精神。
《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等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
我国现行的法定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和战友们交流一下!
           山东省烟台莱州市供电公司(35年的)老农电职工,2000年和公司签了合同到2005年不给我们缴医疗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号召把农村电网的人,财,物,无偿划拨给供电公司名下,公司把财和物留下了,把人用到50周岁赶了出来!在公司工作15年的职工得到的结果!!这是维权的前题!
            作为一个有立场的人,爱憎分明的人,要求进步的人,希望和谐幸福的人,如果国家赋予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你不去维护!请问:你活着干什么?!!
    (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谅解,我的电话:1515357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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