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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乡镇电管站人员权益在哪里?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1-24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辽宁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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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
我们是辽宁省凤城市原乡镇电管站职工,电管站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后的退休人员。199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80年代初“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事业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我们在集资办电,村村通电到队队通电到户户通电贡献出汗水和青春。我们把一生的心血都献给了农村电网建设,现在丹东供电公司把我们原电管站人员等同于村电工称为农电工(农民合同工的带名词)我们认为是丹东供电公司对国家有关农电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全体电管站人员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地位,我们不是破产倒闭企业,和供电企业新招聘人员,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我们是带着电管站三十多年的劳动成果合并到供电企业的,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丹东供电公司为何要否定原电管站人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电管站人员的多年贡献。供电企业只接收电管站的财物而拒收电管站人员,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在上收前我们已按凤政发(199312号文件于19968月转为合同制工人,(经凤城供电分公司与凤城劳动局和我们上访代表在凤城供电分公司会议室一起认定我们上划前是合同制工人。)
鉴于上诉情况我们这些原电管站退休人员有下面看法和要求:
按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办理“恢复合同制职工的身份”享受电力企业退休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早日把我们纳入到电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队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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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原电管站人员到底该何去何从?








2010年12月28日,海南省临高县委书记陈创福在临高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作工作报告讲道:“2010年,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了306名乡镇电管站职工等一批信访积案。”


近年来,原乡镇电管站职工上访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这部分人一部分已经在当年电管站改供电所时落聘,一部分转身成为供电企业的农电工。


在宁夏自治区,原乡镇电管员有178名。1999年10月,自治区启动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将自治区各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对电管员的录用采用按年龄划线的做法,已聘用的电管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不再续聘,由乡镇电管站对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辞退,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电力行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待遇不断提高,部分被辞退的电管员开始上访。2008年4月28日,宁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六县(市、区)原乡镇电管员与电力部门劳动纠纷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应尊重农电体制的历史沿革,当时电管站是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管电组织,上访人员是亦工亦农并以农为主的农民工身份,与电力部门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电力公司法规处的一位处长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相适应,农村电力在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一直有别于城市,自成一体。在该体制下,农村电力设施由农民集资,乡电管站建设、管理。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25号)明确指出:“乡镇电管站系农民自办的非经营性管电组织;行政上属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实行行业归口指导;乡镇电管站的收入来源是县供电局销售电价与农村到户电价的差额,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不是县供电公司的分支机构。 ”


而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讲道,很多农电工在农电岗位工作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奉献了青春,其中多数人手上都有县供电部门发的工作证、进网证等证书,他们认为自己与县供电部门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对的。但有一点要明确:曾经的劳动关系是过去的事情,劳动者不能拿现行法律、政策,去主张过去法律或政策上没有规定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农电工“回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1999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规定,“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发表于 2011-11-24 15: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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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2: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辽宁丹东
zwnd 发表于 2011-11-24 15:38
原电管站人员到底该何去何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针对劳动部的意见,原来就是合同制的电管站职工上划到供电企业后理应成为供电企业的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丹东供电公司凤城分公司为什么不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3: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辽宁丹东
丹东供电公司凤城分公司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农电体制改革后,应完全属于供电企业的一员。因为按国发99(2)号文件规定“人财物统一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人财物是捆绑在一起的,供电企业即收了乡镇电管站的财物就应该按国发99(2)号文件把人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有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不是农民的所谓农电工权利不如农民工的权利,-------
发表于 2011-12-2 17: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辽宁辽阳
你们都是好样的{: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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