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 我们是辽宁省凤城市原乡镇电管站职工,电管站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后的退休人员。199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80年代初“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事业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我们在集资办电,村村通电到队队通电到户户通电贡献出汗水和青春。我们把一生的心血都献给了农村电网建设,现在丹东供电公司把我们原电管站人员等同于村电工称为农电工(农民合同工的带名词)我们认为是丹东供电公司对国家有关农电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全体电管站人员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地位,我们不是破产倒闭企业,和供电企业新招聘人员,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我们是带着电管站三十多年的劳动成果合并到供电企业的,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丹东供电公司为何要否定原电管站人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电管站人员的多年贡献。供电企业只接收电管站的财物而拒收电管站人员,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在上收前我们已按凤政发(1993)12号文件于1996年8月转为合同制工人,(经凤城供电分公司与凤城劳动局和我们上访代表在凤城供电分公司会议室一起认定我们上划前是合同制工人。) 鉴于上诉情况我们这些原电管站退休人员有下面看法和要求: 按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办理“恢复合同制职工的身份”享受电力企业退休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早日把我们纳入到电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队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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