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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某供电公司请一拆迁公司拆除停止使用的110千伏线路铁塔。在拆除过程中,该拆迁公司雇工张某为省事,在没有做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上塔作业,不幸摔死。后来,家属将拆迁公司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公司为供电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次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也是一次性给付,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且拆迁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完全可以由他人替代,因此,拆迁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拆迁公司雇佣人员,应向拆迁公司索赔。后经法院调解,张某家属撤销了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而向拆迁公司索赔2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所在的拆迁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供电公司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2.如果拆迁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那么供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无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拆迁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承揽和雇佣主要有5个方面的区别:1.定义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协议,要求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监管并完成雇主交待的工作任务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工具以及相关的劳动资料,雇主与雇员间存在着控制、从属的关系,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在雇主的监督之下;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决定权。3.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动通常是雇主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其报酬获得方式通常为定期给付;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通常是一种独立的经营活动,其通常为一次性提供劳动或服务,其报酬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结算。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一经确定,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等确定的,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4.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同。通常情况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当亲自履行雇佣合同,不能由他人代替;而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则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此外,雇佣关系中,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解除承揽合同。5.风险承担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没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清楚地看出,拆迁公司与供电企业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对张某的死亡,根据有关证据,法院认定供电企业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没有过失,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张某与拆迁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拆迁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而张某在拆除停止使用的110千伏线路铁塔时,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也有一定过失,可部分减轻拆迁公司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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